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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关于做好跨认定机构整体迁移高新技术企业检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3-04 18:53:30|栏目:高企申报通知|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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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关于做好跨认定机构整体迁移高新技术企业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设区市、县( 市、区)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监督管理,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16〕32号, 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面向跨认定机构整体迁移高新技 术企业开展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2019年至今, 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整体迁移进入我省辖 区内且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以下简称 “异地迁入高新技术企业”)。
二、检查内容
1、企业是否属于《工作指引》 规定 “整体迁移”的情形;
2、企业搬迁至我省后的办公(经营)场所情况、知识产权情况、研发机构建设及运行情况、实际经营情况、人员情况等;
3、企业2019年-2021年(实际经营期在2019年以后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是否符合《认定办法》有关规定;
4、企业搬迁至我省后,是否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
5、企业搬迁至我省后,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6、企业是否按时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7、企业搬迁至我省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享受情况。
三、检查方式
1、企业自查。企业本着客观负责的态度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认真自查,如实填报《跨认定机构整体迁移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 附件1),加盖企业公章后提交至当地科技部门。同时,整理归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 企业办公(经营) 场所证明 、知识产权证书及相关材料、迁入我省后企业职工名单及参保证明、科技人员名单、完成变更登记至今开票销售收入、2019年-2021年研发费用辅助账、财务报表等相关佐证材料备查。
2、地方检查。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地方科技部门对企业填报的《跨认定机构整体迁移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进行审查,并在确保疫情防控安全的前提下全部开展实地检查,汇总形成 《跨认定机构整体迁移高新技术企业审查汇总表》(附件2)。对不属于整体迁移、不再符合认定条件、存在《认定办法》 第十  九条规定等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情形的企业,由各地科技部 门会同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书面提出处理意见、汇总填报《拟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情况汇总表》(附件3)。
3、省级抽查。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将根据企业自查与地方检查情况,会同驻省科技厅纪检监察组适时进行抽查。
四、工作要求
1、各异地迁入高新技术企业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 工作指引》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本着客观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开展自查,并积极配合所在地主管部门做好现场检查工作。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不得隐瞒,须如实上报,并对上报和留存备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2、各地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主动加强与同级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妥善保存检查过程中的相关材料,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违规的机构、个人应及时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报请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

公室汇报,确保辖区内异地迁入高新技术企业符合《认定办法》和《 工作指引》有关规定。

3、各地科技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于4月20日前形成本地区检查工作总结,加盖公章后连同《跨认定机构整体迁移高新技术企业审查汇总表》(加盖科技部门公章)和《拟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情况汇总表》(加盖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公章)上报至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所有企业填报的《跨认定机构整体迁移高新技术企业自查表》留存地方科技部门备查。
4、各地科技部门在组织检查工作时要认真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规定,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按照省科技厅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科技管理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意见》(苏科党组〔2018〕16号)、省科技厅《关于转发科技部〈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苏科监发〔2021〕44号)和《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科高发〔2020〕203号)文件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和本次检查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做好各项检查工作。参与检查工作的个人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央 “八项规定”、省委 “十项规定”等要求,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2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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