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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

时间:2023-09-04 09:06:27|栏目:高企迁移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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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

日喀则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为进一步提高日喀则市对外开放水平,吸引和鼓励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推进重点产业培育发展和转型升级,在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等政策基础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资金规模】市政府设立日喀则市招商引资奖励资金,资金规模不低于8000万元,奖励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适用企业】本规定适用于在日喀则市注册设有生产经营实体并与招商部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各类企业,现有企业扩大再投资项目在招商部门备案后视同招商引资项目。鼓励投资者在我市进行形式多样的投资和项目开发,参与我市现有企业改革、改造、资产重组等。

第四条【重点方向】聚焦涉农产业链、文化旅游产业链和边境贸易产业链,围绕高原轻工、健康养生、藏医药业、绿色建材、绿色工业、景区酒店等实体经济和高新数字、“互联网+”等战略性新经济新产业,参与组建中藏医药、民族手工业、文化旅游、跨境电商等“产业联盟”的产业项目。

矿产资源、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及房地产业(住宅和商业综合体)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投资奖励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含)—3000万元(不含)且已完工的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的一次性奖励;3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且已完工的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的一次性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且已完工的项目,给予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技改投资奖励】鼓励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协助企业向上级申请相关扶持资金,以事后奖励方式给予企业技改投资10%的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单个企业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总部经济奖励】(一)对新引进的实体型总部企业,按其实收资本的2%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二)对新引进的投资型总部企业,按其实收资本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三)对经认定的平台型总部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四)对经认定的外贸型总部企业,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八条【新经济奖励】(一)对来我市投资创业的跨境电商、首店经济、线上旅行社、直播经济等“互联网+”的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免费为其提供办公场所,对企业来自区外的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的驻外营销奖励,由企业按年申请。对达到总部经济条件的新经济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二)支持引进新经济孵化机构,免费为其提供办公场所,对入驻新经济企业稳定在50家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运营奖励,奖励年限不超过3年。

第三章  经营奖励

第九条【创新奖励】(一)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企业技术创新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二)对新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以事后奖励方式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十条【品牌奖励】(一)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商标和农产品地理标志)、有机产品、绿色食品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二)对新进入国家、自治区绿色制造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增加一张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再奖励2万元,单个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30万元。(三)对新获得新药国药准字号的上市许可持有人,给予4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保健食品生产批准文号、医疗器械生产备案(进口第一类)或注册证(境内第三类和进口第二类、第三类)、特殊化妆品生产批准文号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和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SC(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四)对新获得国家5A级旅游景区、4A级旅游景区、自治区绿色旅游示范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升规升限奖励】对新引进企业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标准,并经统计部门认定的,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利用资本市场奖励】(一)对日喀则市企业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分别给予6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新三板首次挂牌的,给予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挂牌后转板北交所或其他板的,按前述标准补足奖励。(二)对日喀则市域外迁入且综合贡献突出的上市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三)鼓励上市公司在我市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享受总部经济奖励。(四)鼓励中国境内证券市场投资者通过开立证券账户、设立投资公司、并购重组等方式在日喀则市投资兴业,对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在我市减持股份的,给予不低于地方实际贡献60%的奖励,企业减持享受综合贡献奖励。

第十三条【农牧业规模经营奖励】(一)对租赁耕地从事农业生产面积在100亩(含)—500亩(不含)、500亩(含)—1000亩(不含)、1000亩及以上,且租期不低于10年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二)对从事规模化养殖肉牛存栏达到200头及以上、奶牛存栏达到100头及以上、羊存栏达到800只及以上、生猪存栏达到500头及以上、鸡存栏达到50000羽及以上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扩大外贸进出口奖励】(一)对进出口额实现零突破的企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超过500万元以上的,再奖励2万元。(二)对进出口额在10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基础奖励加进出口额0.4%的比例奖励;对进出口额在5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基础奖励加进出口额0.5%的比例奖励;对进出口额在1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基础奖励加进出口额0.6%的比例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五条【以商招商奖励】鼓励企业围绕产业链、供应链以商招商,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专业力量开展招商规划、招商项目包装策划、企业引荐等工作。

第十六条【综合贡献奖励】对招商引资企业实行分级奖励机制。招商项目落地投产运营后,根据企业投资规模、营业收入、产业促进、就业带动、技术进步等方面对企业进行打分,确定企业综合贡献考核奖励标准。

第四章  要素保障

第十七条【税收优惠】企业税收执行国家、自治区统一的优惠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即享受企业所得税9%的税收负担率。

第十八条【金融支持】(一)企业向在藏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用于西藏自治区境内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等符合条件的贷款,贷款利率按西藏金融机构一般类商业性贷款利率执行,即比同期同档次的全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低2个百分点的贷款利率政策。(二)企业在藏投保商业车险、企财险、工程险时,可分别享受在全国统一费率基础上下浮不超过10%、20%、20%的优惠费率。(三)鼓励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日喀则市,发挥产业投资基金作用,为招商引资企业提供股权等直接融资服务。(四)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增信作用,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五)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各类贷款贴息,对未享受贴息优惠政策,但符合日喀则市产业发展导向且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首次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给予银行实际贷款利率50%的财政贴息,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九条【供地支持】招商引资项目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对应安排规划指标和用地指标。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行业目录的产业用地,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地。必须依法以“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招拍挂”程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在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时,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第二十条【用地支持】在符合规划和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土地使用者通过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经批准后,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现有工业项目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重建、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二十一条【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对招商引资项目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一年内分期缴纳,首期支付比例不低于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经当地政府认定的特殊项目可两年内缴清。企业竞得土地使用权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后,自然资源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土地出让手续。

第二十二条【人才支持】加大招才引智力度,支持企业以“人才+项目”等模式柔性引进人才。对年薪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级管理人才,按其个人对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奖励,企业高级管理人才同时满足我市同类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

第二十三条【落户政策】招商引资企业注册成立后,企业投资人和法定代表人可凭市、县(区)招商部门出具的投资证明及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出具的登记证明,根据本人意愿,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日喀则市。企业投资经营者子女参加升学考试的,按照自治区教育厅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章  为企服务

第二十四条【代办服务】实施招商引资项目“专人负责·全程代办”制度。对新注册或将总部注册地搬迁至日喀则市的总部企业,以及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专人提供全过程领办帮办代办服务。

第二十五条【行政审批】实行项目落地预审制度,对各项前置审批手续出具预审意见,并通过并联审批和容缺审批相结合的模式加快行政审批进度。严格落实行政审批一次性告知制度,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外,其他任何事项不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对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评价等产业项目论证环节,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协助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对无前置审批事项的相关手续实行即报即审即办,对新引进企业的注册登记、项目备案等事项实行限时办结。

第二十六条【诚信政府】各级政府要严格履行在招商引资中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因违约毁约侵犯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对长期不承诺践诺的政府,上级机关要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资金申请】本办法涉及的奖励资金一季度一兑现,由企业向所在市、县(区)招商机构提出申请,经企业所在地招商机构及相关部门联合审核认定,由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复核,再报相应党委、政府批准后,向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提出绩效目标和分配方案,财政部门拨付到市级招商部门和相关县(区)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完成资金兑现工作。

第二十八条【资金使用】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招商引资企业奖励,以及招商引资宣传推介、激励招商引资工作成效突出县(区)等招商引资方面的开支,鼓励企业奖励资金再投资,企业不得将奖励资金用于证券等理财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

第二十九条【纳税义务】本规定所涉币种皆为人民币,各项奖励均为税前金额,申领人有依法纳税的义务。申领人为自然人的,由奖金兑付部门代扣代缴;申领人为企业法人的,由企业自行依法纳税。

第三十条【退出机制】企业在维护稳定、生态环保、安全生产、民工工资支付等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当年不得享受任何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获得奖励的,责令退回奖励所得,3年内不得享受任何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不重复享受原则】企业同时满足本规定及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支持政策,且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支持政策有排他性要求的,由企业自愿进行选择,不重复享受。

第三十二条【参照原则和优先原则】本规定未涉及到的,参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本规定实施后,如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基层创新】各县(区)、园区可在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允许及权限范围内因地制宜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一事一议”原则】对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十五条【解释权限】本规定由日喀则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适用期限】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3年,《日喀则市招商引资若干规定(暂行)》(日委〔2020〕1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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