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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时间:2023-06-12 09:13:27|栏目:高企迁移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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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省、市重大项目和符合鹤岗转型发展需要的实体企业。

一、审批和服务

(一)实行容缺承诺制和代理服务制。市场主体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和环评通过后,书面承诺按时补齐相关手续并按照标准建设,即可取得相关许可并开工建设。由市、县(区)全要素保障工作专班按事权代办手续,送证上门。

牵头单位:市营商环境局、各县(区)政府;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及相关审批部门。

二、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二)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在投产运营后按固投额度进行奖励。固投额度在2000万元到5000万元之间,按2%给予一次性奖励;固投额度5000万元以上,按3%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固投额度以统计局入统数为基础,由市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联合认定。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统计局、市审计局、市住建局、各县(区)政府。

三、财政贡献奖励

(三)项目建成投产后,前两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达到2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贡献额度50%奖励;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贡献额度60%奖励;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贡献额度70%奖励;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贡献额度80%奖励;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90%奖励。后三年全部按对地方财政当年贡献额度50%给予奖励。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区)政府。

四、支持发展总部经济

(四)对在我市新设立的、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结算中心或职能型总部机构,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度500万元以内的企业,按贡献额度60%给予奖励;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度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贡献额度80%给予奖励。

牵头单位:市开放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

五、鼓励科技创新

(五)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奖励5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30万元。对再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标准减半。(省补)

(六)对我市企业作为技术成果吸纳方,择优支持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对实际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合同,按照实际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补)

(七)对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且履行统计填报义务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存量部分的3%和增量部分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省补)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六、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八)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出让政策,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土地入股等形式供应。如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进行奖励,奖励比例为:固投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奖励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30%;固投5000万元至1亿元的企业,奖励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50%;固投1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60%。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七、人才奖励

(九)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副高级职称以上专家及博士生(每个企业不超过7名),按照个人收入所得对财政直接贡献额度的80%奖励个人。

牵头单位:市开放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八、加强重大项目扶持

(十)对新引进的带动性强、属于国内外同行业龙头企业的项目,或发展潜力巨大、能填补本市产业空白的新兴产业项目,投资额超过3亿元的重大项目,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可按“一企一策”方式给予支持。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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