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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当阳市高新技术企业迁移奖励政策:当阳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

时间:2023-04-19 10:08:46|栏目:高企迁移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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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当阳市高新技术企业迁移奖励政策:当阳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

当阳市招商引资产业扶持办法

为持续深入推进招商引资工作,扩大社会有效投资,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不断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省、宜昌市有关经济发展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招商引资政策如下:

第一条 基础设施扶持

新建化工类供地工业制造业项目入园投入产出标准为:亩均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300万元,亩均年税收不低于40万元,亩均年产值不低于500万元;新建非化工类供地工业制造业项目落地投入产出标准为:亩均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万元,亩均年税收不低于15万元,亩均年产值不低于300万元。扶持标准为:用地实行招拍挂方式出让,项目企业依法按土地成交确认价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对落户的企业土地价格超过8万元/亩的部分,在企业摘牌后,按开工后50%、投产后30%、税收达标后20%的标准予以扶持(化工项目亩平年税收达到40万元,其他项目达到15万元),用于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化工项目亩平年税收达到50万元,其他项目达到30万元时,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优惠政策。

以上项目在审批和建设环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先征后奖,用于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研发及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投入等。

第二条 税收贡献扶持

(一)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扶持。招商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纳税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且亩平年税收达到15万元及以上时(租赁厂房的年税收达到100万元且达到150元/㎡及以上),从协议投产年度起,前三年按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两税”)本级地方所得部分的100%给予扶持,后两年按缴纳“两税”本级地方所得部分的50%给予扶持,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二)契税、耕地占用税扶持。招商引资项目在征地时缴纳的契税和耕地占用税本级地方所得部分,全部予以扶持,用于项目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三)盘活存量扶持。对收购、盘活本市企业,投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在兼并重组完成后,以被收购、被盘活企业正常经营年份年均税收为基数,对超基数的新增“两税”本级地方所得部分,给予前三年100%、后两年50%的扶持,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三条 科技创新扶持

积极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企业独立或牵头组建获批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给予1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产业创新联合体、省专业型研究所(公司)、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省企业技术中心、省工程实验室(研究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宜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具体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全市科技创新工作的具体措施》(当办文〔2022〕5号)予以支持。

新引进的招商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新申报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产业发展资金扶持;对入选省高企“百强”企业,给予20万元产业发展资金扶持;对入选“驼鹿”“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瞪羚”等省科创“新物种”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产业发展资金扶持。

第四条 人才引进扶持

对新引进的招商引资企业,自年实际纳税500万元的年度起,对其年薪20万元以上且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层次创新人才,五年内按在我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本级地方所得部分的100%给予补贴。符合条件的可按《关于进一步强化人才引领支撑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当办发〔2022〕1号)予以支持,给予生活补贴、租房补贴、购房补贴等补助,对高层次人才发放“沮漳英才卡(码)”。

第五条 高效用地扶持

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对符合国家用地标准建设多层厂房,容积率达1.5以上的工业项目,从第二层起对用于生产的工业厂房按面积给予不超过200元/㎡的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200万元。容积率2.0以上的,从第二层起对用于生产的工业厂房按面积给予不超过300元/㎡的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鼓励企业租赁现有闲置厂房进行生产,对年纳税200万元及以上且税收强度达到300元/㎡的工业项目,经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后可给予连续三年的厂房租赁补贴。具体标准:按照实际厂房租赁费用第一年100%、第二年70%、第三年50%给予补贴(月标准不超过6元/㎡)。

第六条 强企名企扶持

支持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中国行业前50强企业。项目自签约之日起两年内建成投产,固定资产投资(企业投资的土地、厂房、设备等不动产,下同)达到2亿元(外币按资金到位当日国家外汇牌价换算,下同)以上5亿元以下,且年实际纳税500万元及以上的,除享受其他政策扶持外再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发展资金扶持;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亿元,且年实际纳税1000万元及以上的,除享受其他政策扶持外再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发展资金扶持。

第七条 重大项目扶持

(一)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的产业链优质工业项目,建设期在24个月以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以上且年实际纳税5000万元以上的,经评估认定后,可按其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6%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二)对于征地建设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以上的主导产业工业项目(优质农产品加工项目投资5亿元以上),企业承诺5年内回购的,可由政府协调平台公司按市场化原则代建项目厂房及厂区道路、通讯、水、电等基础设施。企业办公、公租房、食堂等附属配套设施,根据实际需要实行“一事一议”。

(三)对新建工业制造业项目,在招商协议约定时间内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及以上,且年实际纳税500万元及以上的,自达到之日起,按年开票销售收入的4‰给予物流补贴,年补贴额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实际物流成本,补贴年限3年。

(四)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央企、大型国企及主板上市公司投资的高科技工业项目,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项目,延伸产业链条、推动产业集群发展的产业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等,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第八条 金融扶持

(一)对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鼓励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支持和服务。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独角兽企业,鼓励融资担保机构给予融资担保扶持。

(二)对产业龙头项目或科技创新型项目,市国有企业尽调可行,可参股支持,具体合作模式以协议方式明确。投资10亿元以上的产业龙头项目,合作方式可“一事一议”。

(三)对符合我市主导产业的鼓励类工业项目,若投资方有需求,且基金管理机构尽调可行,可申请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给予支持,政府产业投资基金占股比例不超过20%、不成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年。若政府产业投资基金所持股权退出,可优先依法转让给被投企业股东,具体对价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鼓励企业挂牌上市,除享受上级扶持政策外,对在沪深北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或香港H股成功上市,以及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分阶段给予150万元~500万元的发展资金扶持,具体按照《当阳市鼓励和扶持企业挂牌上市实施办法》(当政发〔2022〕1号)予以支持。

第九条 外商投资扶持

对属国家最新《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且不属于最新《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新建供地类工业制造业项目,若其实际利用外资金额达300万美元及以上,按其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1%折合人民币给予产业发展资金扶持,单个企业享受该项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中介招商奖励

对介绍客商来我市投资建设工业生产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项目的中介人,在项目落地并经财政、税务、招商等部门评审认定后,按照投产后三年内最高纳税年度实际入库税收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金可在项目落地后分阶段予以奖扶到位,具体兑现办法以双方协议约定为准。中介人属于个人行为的,其奖金兑现给个人,属于中介机构(含单位和招商公司)的,其奖金兑现给单位。市内在编及编内聘用人员不在奖励之列。

各项扶持奖励可综合或单独使用。当阳市本地企业新建项目同等享受上述各项扶持政策。原有关文件与本扶持办法不一致的,以本扶持办法为准。

本扶持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政策的通知》(当政办发〔2020〕14号)同时废止。本扶持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招商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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