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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2-03-09 09:19:08|栏目:吉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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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东昌区、二道江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实现绿色转型发展,支持主导产业、特色优势产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和《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高〔2015〕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鼓励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

(一)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市、区财政预算安排设立,其宗旨是促进大众创新创业,引导我市高新技术产业不断优化和发展,培育新兴产业,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放大效应。

(二)专项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市本级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

二、鼓励投资兴业增产扩能

(三)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固定资产投资。重点支持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特色生态食品加工等主导产业。鼓励企业增产扩能,对固定资产投资超5000万元的,并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3%给予奖励(3年内兑现奖励)。

(四)推动企业做大做强,促进企业提档晋位。加快培育“巨人”企业,年产值首次达到100亿元、50亿元、20亿元和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三、支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

(五)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围绕我市支柱产业、主导产业、特色产业、优势产业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攻关、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明显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实施后形成规模化生产能力,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资金支持。

(六)鼓励科技创业。支持高层次人才、科研人员、大学生等各类人才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根据初创企业的人才团队水平、技术研发能力、市场应用前景、融资能力等要素,对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初创科技企业,已经产生经济效益的,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

(七)鼓励企业引进技术和科技产品。鼓励企业开发和引进具有一定科技含量的新技术、新产品,重点结合“医药城”建设,鼓励制药企业开发和引进具有一定科技含量的新品种。开发和引进一类新药,产生经济效益的,单品种最高奖励500万元;开发和引进二类新药、开发和引进全国独家品种,产生经济效益的,单品种最高奖励100万元。对中药大品种二次开发项目,经认定补助其技术开发合同金额的20%,最高奖励50万元。

(八)支持企业建立健全高水平研发机构。实施企业研发机构提升计划,鼓励企业组建省级以上企业(示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等高水平研发机构,通过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环节,推动工程化成果向行业辐射、扩散,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对当年度获批建设的国家级、省级企业研发机构,并取得一定成效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资金支持。

(九)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鼓励和支持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0万元的资金奖励,并在科研立项、重点项目要素配置等方面向高新技术企业倾斜。

(十)鼓励企业申报政府科技进步奖。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的,给予一等奖100万元、二等奖5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当年度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的,给予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的资金奖励。

(十一)支持标准创制和品牌建设。对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当年度新获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当年度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给予 5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当年度新获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版权示范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

(十二)鼓励社会科研机构积极参与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重点项目研究与开发。对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获得中国发明专利金奖、吉林省发明专利优秀奖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最高1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前景发展明确,尚不具备转化条件的科研成果,在双方认可的条件下,经认定和评估,由政府出资购买,进行项目储备。

四、完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十三)鼓励新建孵化载体。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孵化器,对建成启用的孵化载体项目,当年度经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孵化器的,分别给予孵化器投资管理机构50万元和20万元资金奖励。

(十四)鼓励新建公共服务平台。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向企业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对建成启用的公共服务平台,当年度首次通过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CMA(国家实验室资质认定)、IDC(互联网数据中心运营)等资质的,给予200万元的资金补贴;对国家级科研条件平台来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经认定后给予100万元的资金补贴;对被国家质检总局或国家认监委认定为国家质检中心的,给予200万元的资金补贴;对被省质监局认定为省级质检中心的,给予100万元的资金补贴。

五、促进产学研合作和人才队伍培养

(十五)鼓励与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世界500强企业、国内行业50强企业、跨国公司及大型央企地区总部开展战略合作。对以上机构在我市建设或联合共建的大学科技园、科研机构、技术转移中心、成果转化中心等,根据建设和投资规模、服务水平、引进项目和人才(团队)数量、产业带动力以及品牌影响力等情况,经认定后最高给予50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十六)支持人才团队培养和人才载体建设。鼓励企业单独或联合建立多种形式的人才载体,对企业创办当年度新认定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的,最高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

六、加强金融扶持

(十七)支持企业上市、挂牌。为调动企业上市和挂牌的积极性,对成功上市和挂牌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战略新兴产业板上市,以及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十八)推进金融产品创新。加大对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优先支持设立科技支行、科技保险等科技专营机构开展适合中小微企业的科技担保、知识产权质押等科技金融服务,加大科技信贷投入,形成政银企风险共担的新机制。

各地、各部门在经济发展资金扶持方面,均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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