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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汽车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

时间:2022-03-09 09:18:43|栏目:吉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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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汽车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加快长春国际汽车城“双一流”建设,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创新体系建设,依据《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长发〔2016〕27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中共长春市委、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办发〔2018〕2号),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加强企业创新创造能力

1.对于首次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入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鼓励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机构,对于新获批、新引进的国家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重点(工程) 实验室及工程(技术) 研究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对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在汽开区新设立研发机构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和300万元奖励。

3.对投资建设的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项目,按其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人民币。

4.对于新获PCT发明专利授权(欧美日)的,给予每件5万元补助。

5.对上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技奖的奖励50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奖励30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均奖励20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的均奖励100万元。

二、支持双创载体建设

6.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和50万元(30万元) 奖励。

7.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并经考核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最高每月2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最多支持3年。

8.对新认定的独角兽、瞪羚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50万元奖励。

三、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9.对于国家级重大科技成果在汽开区首次实现产业化的,按产业化过程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经认定,对于企业研发的重大创新型产品且当年产值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

四、附则

10.本政策适用于市场准入、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均在汽开区的项目、企业、机构。

11.符合本政策扶持条件又满足汽开区其他扶持政策条件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未涉及内容以上级政策为准。本政策不支持与“六个回归”政策冲突和重叠的内容。

12.本政策由汽开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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