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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中共四平市委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3-02-16 09:40:12|栏目:吉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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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中共四平市委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

中共四平市委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和国家、省科技创新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中共四平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全面深化改革实施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四办发〔2015〕6号)和《中共四平市委关于印发<市委常委会201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四发〔2015〕1号)所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十三五”创新驱动战略的深入实施,加快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型四平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企业自主研发,提升科技主体创新能力

(一)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对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研发投入(不含政府科技投入)年增长幅度超过20%、且占销售收入3%以上,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

(二)鼓励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企业自建或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合作建立的技术中心、中试中心、产学研合作基地、试验基地等研发机构,初次认定为国家、省、市不同级别,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其中院士工作站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三)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企业围绕我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进关键技术和购买核心专利,并在我市实现产业化,其年新增销售收入超过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补助。

(四)鼓励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对首次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科技企业和吉林省创新型科技企业,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

二、引导和鼓励高校、科研单位创新创业,提升创新支撑能力

(五)鼓励科研攻坚。对重点科研项目,优先纳入科技扶持计划。允许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成果出让所得净收入,按70%至80%的比例分配给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包括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成员。

(六)支持建立科研协同创新战略联盟。围绕高新技术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整合科技资源,开展产学研深度合作,引导组建紧密型重大项目科技协同联盟和重点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按国家、省、市不同级别,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七)鼓励科研成果优先在本地转化。对与市政府签订全面科技合作协议的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与我市企业联合开发的科研项目,优先给予科研立项和资金扶持;对在平高校、科研院所研发的技术成果,在我市首次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且转化成果一年内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项目负责人20万元的资金奖励。

(八)鼓励大学生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校或应届大学毕业生在我市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优先进入大学科技园或孵化器,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主导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金扶持。

三、建立健全科技服务体系,完善科技创新服务功能

(九)加快科技服务平台、创新平台建设。整合资源与要素,建设集专利转让、成果对接、金融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定期发布科研成果及组织现场对接活动,促进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对科技创新发挥积极作用的平台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十)加快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鼓励和引导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从事科技中介服务,对从事科技评估、专利代理、科技担保、科技咨询、信息服务、人才服务等科技中介业务,成效显著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管理团队表彰奖励。

(十一)支持发明创造和申请专利。企业成功申请发明专利,并能在我市成功转化产生良好经济效益的项目,优先列入四平市科技发展计划,并积极推荐列入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

(十二)引进支持高端科技人才创新创业。对引进到我市的“两院院士”及其创新团队针对我市产业需求开展的研发及成果转化项目,优先列入市科技计划项目并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对引进科技领军人才及其创新团队携带科技成果在我市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的研发及成果转化项目,优先列入市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推荐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并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加大对本土科技领军人才的支持和培养力度,在技术培训、科技奖励、技术攻关、科研立项等方面给予支持和鼓励。

(十三)服务中小企业科技攻关。动员全社会科技力量服务中小企业发展,解决技术难题,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给予奖励;为企业创造效益的,企业应给予相应的报酬。

四、加强组织领导,为科技创新提供强有力保障

(十四)建立科技创新“一把手”责任制。充分认识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成立全市科技创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各级党委、政府和企业、高校、科研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切实承担起抓科技创新工作的第一责任,亲自研究、部署重大产业和重点项目的科技攻坚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调度制度、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席机制和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联系工作机制。

(十五)加强基层科技队伍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科技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社部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新形势下加强县市科技工作的意见》(国科农发[2011]309 号)精神,切实保障县(市)区、开发区科技管理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得到落实。

(十六)切实强化资金保障。为确保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市政府设立科技创新专项基金,每年投入1000万元进行滚动使用。科技、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本意见由市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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