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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邳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支持工业企业提质增效的七条措施(试行)

时间:2024-02-20 09:54:41|栏目:江苏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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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邳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支持工业企业提质增效的七条措施(试行)

支持工业企业提质增效的七条措施(试行)

第一条 鼓励企业扩大规模。 对应税销售收入达到 1-10 亿元的工业企业(不含总部经济企业),突破 1 亿元基础奖励 10 万元,以 1 亿元为台阶,每突破一个台阶再奖励 5万元;10-50 亿元,突破 10 亿元基础奖励 60 万元,以 5 亿元为台阶,每突破一个台阶再奖励 10 万元;50-100 亿元,突破50 亿元基础奖励 150 万元,以 10 亿元为台阶,每突破一个台阶再奖励 20 万元;100 亿元以上,突破 100 亿元基础奖励300 万元,以 20 亿元为台阶,每突破一个台阶再奖励 50 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发局、财政局、税务局,各镇〈区、街道〉)

第二条 鼓励企业升规纳统。 对月度首次升规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 5 万元奖励;对年度首次升规的工业企业,给予 2 万元奖励,升规后达到亿元以上规模的同时享受第一条政策,以上均不含总部经济企业。 对升规后次年退库的工业企业,已享受的奖补资金依法依规予以追回。 (责任单位:市经发局、财政局、统计局,各镇〈区、街道〉)

第三条 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对获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或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的奖励;对获批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企业给予最高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省级以上众创空间、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给予最高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孵化器、众创空间内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该孵化器、众创空间 2 万元/ 个。 (责任单位:市经发局、科技局、财政局,各镇〈区、街道〉)

第四条 支持企业实施智改数转。 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 万元用于技改及数字化转型奖励,各奖励 500 万元,按照投资额大小择优奖励不超过 10 家。 对获评省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上云的企业,分别给予 2 万元、5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对获批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 2. 0 的企业,给予10 万元奖励;对获批省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元、20 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发局、财政局,各镇〈区、街道〉)

第五条 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不低于 30 万元奖励,到期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 10 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各镇〈区、街道〉)

第六条 支持企业能效提升。 对获批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的奖励;对开展节能诊断并实施节能改造企业,按照认定节能量,给予 40 元/吨标煤奖励;对获批国家能效领跑者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经发局、财政局,各镇〈区、街道〉)

第七条 实施守信联合激励。 对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政策扶持。 政府招投标项目依法依规对其采取信用加分、不收取投标保证金等政策;“信易贷”对其提供绿色服务通道、降低或减免服务费用等优惠和便利。 对于失信企业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在“信用邳州”进行公示,限制其政策扶持资金;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约束措施。 (责任单位:市经发局、行政审批局、金融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各镇〈区、街道〉)

附表培育库实行动态管理,符合资金奖励条件的企业由属地板块于次年年初统一向市经发局和财政局申报;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列支,其中开发区、高新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执行;企业同时符合本政策和其他政策时,采取“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以前出台的有关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由市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局负责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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