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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促进人才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时间:2023-01-18 09:46:54|栏目:江苏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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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经开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促进人才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关于进一步促进人才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人才、科技工作要求,奋力建设最具竞争优势的长三角一流开发区,努力构建一流高端人才集聚中心、一流科技创新高地、一流创新创业生态,根据中央、省、市人才、科技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政策内容

(一)大力度抓好人才引育

1、加大海内外高端人才引进力度。大力实施“星湖人才”引进计划,诺贝尔奖获得者、院士等海内外顶尖人才来区创办领办企业,给予最高1亿元创业资助;实施资本引才,按人才企业实际到位民间资本货币投资的3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2000万元;带核心技术、带研发项目、带社会资金来区创业的高层次人才,给予100-60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助;企业引进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创新人才,给予50-300万元科技创新项目资助;海内外领军人才领衔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给予300-800万元资金资助。从我区自主申报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的,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获省、市级创新创业人才计划资助的,给予50%配套,就高不重复。

2、加强本土人才培育扶持。统筹各领域各部门人才培养工程,形成与“星湖计划”引才体系并行的本土人才育才体系,加大对科技人才、企业家人才、高技能人才、教育卫生人才、人文社科人才、金融创新人才等的支持,给予最高30万元科研项目资助、最高3.6万元年度补助,具体政策由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对从我区入选“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友谊奖”、“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等省级及以上专家称号和荣誉的高层次人才,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入选省“333”、市“226”人才培养工程的项目,给予100%配套。

3、给予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区企业全职引进的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3年内根据实际在区工作时间,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给予3000元/月生活津贴;具有全日制硕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等级的,给予1000元/月生活津贴;市级硕博士生活津贴期限结束仍在我区就业的,我区将按市级生活津贴标准的50%继续发放,延长期2年。对区企业进站博士后,给予3000元/月生活津贴,最长不超过三年。人才获得市“江海英才”生活津贴的,给予50%配套。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才,3年内给予1000元/月生活津贴。

(二)高质量实施科技创新

4、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1)鼓励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对区内企事业单位获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分别按国家、省资助企业到账资金(包括无偿资助、后补助等方式)的100%、5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鼓励科技合作项目转化。对企业获市级财政资助的产学研合作项目或科技成果购买项目,按市级资助资金的4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鼓励重大科技奖项申报。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江苏省企业技术创新奖的,给予20万元奖励。作为第二完成单位获奖的,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奖励,作为其他完成单位获奖的,按上述标准的20%给予奖励。

5、加快创新主体引育

(1)加大科创项目招引。对首次获市认定为科创项目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从市外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获市认定为科创项目的,最高给予150万元补助,其中认定当年最高给予10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复评通过最高再给予50万元;未获市认定为科创项目的,最高给予80万元补助,其中完成“整体迁移”后给予4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复评通过再给予40万元。

(2)加大人才科创型项目培育。对首次获市认定的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90万元补助,其中认定当年分别拨付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两年内保持营业收入正增长的,每年分别拨付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上年度已获认定的一般科创型企业、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科创板上市培育企业直接列为雏鹰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培育企业,企业当年保持原项目类别或发展成长为新的项目类别,经市评审认定的,按照当年评审认定项目类别奖励。对获得区级及以上人才计划资助的创业人才企业,5年内最近1个会计年度应税销售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连续两年同步增长40%以上,给予企业50-100万元一次性成长激励奖励,用于企业研发,并授予企业创办人“星湖领军人才” 荣誉称号。

(3)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一是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对当年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少于100万元,前三年知识产权(限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国家新药)申请数不少于15件、授权数不少于6件的企业,给予10万元资助,单个企业限享受一次。二是鼓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获首次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三是鼓励高新技术企业持续创新。对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且年度发明专利申请(以实审通知书发文日为准)5件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对营业收入保持正增长且年度发明专利授权(以授权公告日为准)2件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四是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4)加快独角兽企业培育。对省科技厅评估认定的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瞪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资助。

(5)加强科技人才引育。一是鼓励高层次人才引进。鼓励企业引进院士、国家级顶尖人才、全职博士来区开展科技研发,报税年薪(不含税)30万元以上且入选国家、省、市、区级人才计划的,三年内根据入选人才计划层次,可按当年度人才报税年薪的20%-50%给予企业奖励,单个人才每年最高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授予单位负责人“星湖伯乐奖”荣誉称号。二是鼓励产业紧缺人才引进。鼓励企业引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开发区重点产业领域本科以上紧缺人才,委托猎头机构引进的,给予企业30%的猎头费补贴,每人最高不超过6万元。三是支持离岸研发机构人才补贴。总部设在南通开发区的企业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苏州五地设立非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研发机构聘用的与总部签订劳动合同,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苏州缴纳“五险一金”,在南通开发区缴纳个税满6个月的研发人员,具有全日制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的,给予3000元/月生活津贴;具有全日制硕士学位或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等级的,给予2000元/月生活津贴;具有全日制本科学位或技师职业资格的,给予1000元/月生活津贴。四是鼓励外籍人才引进。对引进外国人才并首次在南通取得A类、B类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企事业单位,分别按10000元/人、5000元/人给予奖励。五是鼓励设立人才、科技服务专员。根据人才、科技项目入选情况一次性给予1000-5000元奖励;协助有效申报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给予服务专员一次性奖励500元。对企事业单位积极从事人才、科技管理,在人才、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人员给予奖励,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

(6)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获市级规模以上企业研发投入奖励的单位,按市级奖补额的50%给予配套扶持。

(7)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对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评价,且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给予2万元资助。

6、加大创新载体建设

(1)支持重大创新平台建设。一是鼓励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对区内新建的公共技术平台,根据投资规模并经专家评审,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可给予一定建设经费补助,最高不超过平台实际投资额(不含各级财政经费)的三分之一。对完成新建处于业务培育期的平台,可给予不超过三年的运行补助,单个平台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建成超过三年、持续投入较大且对区产业发展作用显著的平台,可按其年度服务区内企业收入的20%标准给予不超过三年的发展奖励,单个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二是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获得省级资助的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等,按省资助资金的5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获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50万元奖励。

(2)打造高水平企业研发机构。对获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资助,不同类型不重复资助。对市科技局认定的海外研发机构,给予50万元资助。

(3)鼓励科技人才平台认定。对获认定的省级、市级企业院士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资助。对获认定的省级外国专家工作室,给予10万元资助。

(4)支持组建创新联盟和联合体。对获科技主管部门批复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理事长单位和秘书长单位,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认定的市级产业协同创新联合体,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根据运营情况,再按获得市级运营绩效奖补的5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创新联合体”累计资助奖补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大力引进大院大所。积极引进名校、名院、名所,对引进的国内外高等院校分校分院、国家级科研机构分院分所给予不低于1亿元支持;对国内外知名大学和科研院所、世界500强、等大型企业在开发区设立或共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总部或研发机构,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最高给予50OO万元支持。

(三)高标准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

7、鼓励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加快打造“创新研发—成果孵化—产业化落地”多级创业载体平台,对获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资助;对获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资助。同一载体获多级认定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资助。对获得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评定奖励的运营机构,按市级资助资金的100%给予资助。区内各载体入驻企业获市级及以上人才计划资助的,给予生产办公用房租金“三免两减半”政策支持,租金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区内各载体招引近三年内获得国家主管部门承办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人才项目来区落户的,分别给予项目方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落地奖”,优秀项目直接推荐申报“星湖计划”并享受相应扶持及政策。

8、提优创新创业金融环境。鼓励和吸引专业管理团队和机构来区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区科创基金优先扶持人才科创型项目。创业初期3年内可提供50%-80%银行贷款贴息,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人才科创型项目实行关于股权投资、贷款的风险补偿机制。

9、保障创新创业人才安居。为来区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提供租赁型精装修人才公寓1套,2-3年内给予租金优惠;区江海英才、全职博士获市级购房补贴且在区购房的,给予50%配套。构建人才安居保障体系,完善人才优先购房制度,探索在特定区域新建商品房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人才安居房。

10、强化创新创业要素保障。对人才通过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形成的新产品新服务,符合市场准入和行业交易规则,可纳入政府采购目录或列入政府购买范围。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予以优先保障。

11、提升人才公共服务品质。给予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障、子女入学等公共服务待遇,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一站式、专业化的医疗“绿色通道”服务。对获得南通市“江海英才”一卡通持卡人才及其配偶的父母,年满60周岁且在开发区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可按照每名人才最高2000元/月标准享受父母养老补贴,补贴期不超过五年。

12、强化政治关爱和政治引领。常态化举办各类人才国情研修,注重吸纳高层次人才进入“两代表一委员”队伍,强化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深入开展人才沙龙、深入访谈、慰问等活动,成立开发区“人才之家”,完善人才荣誉制度,褒奖各类杰出人才,大力宣传各类人才的创新创业成果和先进事迹,积极弘扬创业精神,激发创新活力,在全社会形成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浓厚氛围。

13、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树立鼓励创新创业、宽容失败的鲜明导向,在支持创新创业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失误,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都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对创新创业项目进行经费资助或风险投资,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在勤勉尽责、没有谋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相关领导干部和部门的决策责任。

(四)高水平打造科创服务高地

14、鼓励科技服务业企业发展。对首次认定、重新认定为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市级研发型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纳入规上科技服务业库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其中属于规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纳入规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库两年以上的企业,经统计部门确认,当年营业收入和工资总额增幅均达到30%的,给予20万元奖励;增幅均达到50%的,给予40万元奖励。

15、鼓励科技服务业项目建设。对社保人数达到300人且当年净超150人的企业,经市级认定为科技服务业项目的,给予50万元奖励。

16、鼓励技术转移单位发展。对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累计达3000万元以上或合同登记数10项以上的技术输出企业(不含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按技术合同成交额的1‰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50 万元。技术合同成交额以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审核通过为准。

17、支持人才科技服务机构发展。鼓励科技服务机构、技术转移机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创新创业载体运营机构、财务税务咨询机构等第三方机构来区发展。(1)鼓励引荐科创、人才项目。对第三方机构引荐落户的高企,获市认定为科创项目的,按30万元/家给予奖励。聘请引才顾问、设立海内外引才工作站,给予2-5万元工作经费支持,鼓励企业、机构、个人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区创新创业,最高给予100万元招才引智绩效奖励。对从我区申报并进入国家级人才计划评审环节的,给予人才1-3万元奖励,给予推荐方5万元推荐奖励;成功入选国家级人才计划的,给予推荐方最高20万元奖励。(2)鼓励促成产学研合作。对第三方机构促成且获得市级补助的产学研项目,获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按市级补助资金的5%给予奖励;获资助金额30万元以上的,按市级补助资金的3%给予奖励。(3)鼓励服务技术转移。对服务区内企业签订技术输出合同,且年度累计获认定技术合同成交额5000万元以上或合同登记数20项以上的,按技术合同成交额的0.5‰给予奖励。(4)鼓励提供创业辅导。为区内初创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税务、财会、项目申报等服务的,给予自成立之日起3年内70%咨询服务费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万元。(5)鼓励举办创新创业主题活动。鼓励社会化机构举办企业路演、投融资论坛等符合区主导产业方向的创新创业主题活动,经审核,按实际费用的60%给予补贴,单次活动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同一企业全年补贴总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二、扶持对象

在区内注册、纳税且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区内企事业单位从事科技人才工作的有关人员,来区创新创业的团体或个人,服务区内企事业单位创新创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等。

三、审核流程

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符合本文件相关资助奖励条款的,由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并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确认后,拨付兑现。

四、其他事项

(一)当年未实施5万元以上产学研合作项目的申报企业,原则上按年度应享科技奖励资金的50%兑现;上述企业获区级以上创新创业人才计划项目资助的,原则上可按年度应享科技奖励资金的80%兑现。

(二)企业应合法合规正常生产经营并依据文件规定如实提供相应申报材料,如当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信用不良记录、重大群体性事件等情况的企业,取消当年政策享受资格;如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须无条件于限期内全额退回扶持资金,同时取消其3年内享受扶持资金的资格。

本政策意见由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由区人才科技局、经济发展局承担。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南通开发区关于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通开发管办〔2021〕27号),原《关于进一步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通开发党〔2018〕76号)等文件中相关条款与本政策意见不一致的,一律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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