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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鼓楼区创新创业服务券实施管理办法

时间:2022-08-16 08:59:18|栏目:江苏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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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鼓楼区创新创业服务券实施管理办法

鼓楼区创新创业服务券实施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全力建设人才发展现代化先行示范区,鼓励和扶持科技人才企业创新创业,在鼓楼区实施创新创业服务券。为加强创新创业服务券管理,规范申领流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服务券用于补贴科技人才企业在创新创业过程中所产生的科技服务、法律服务、财税服务、培训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和投融资服务等费用,不包括人员工资、劳务费用发放等内容。

第三条创新创业服务券兑现资金来源于鼓楼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使用和管理方式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四条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委人才办”)负责创新创业服务券具体实施。

二、支持对象与使用额度

第五条支持区内自主培养入选各级人才计划的科技人才企业,自入选年度起5年内,享受创新创业服务券补贴。优先支持成长性好、符合绩效评估和考核评价标准的科技人才企业。

第六条优先支持科技人才企业选择在本区注册的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企业)。

(一)选择区内注册的服务机构(企业),创新创业服务券补贴金额占服务合同额的75%;

(二)选择区外注册的服务机构(企业),创新创业服务券补贴金额占服务合同额的30%。

第七条根据科技人才企业发展实绩,给予5-50万不等的额度。按照分类施策、分级服务原则,企业发展实绩提升后,按照相应标准补齐额度。

创新创业服务券补贴额度分类标准

额度

(万元)

人才和企业类别

50

自主培养的国家重点人才工程入选人才;省“双创计划”入选团队(企业类);紫金山英才高峰计划入选人才;“创业南京”科技顶尖专家集聚计划入选人才;注册5年内年销售过亿元或年纳税超百万元的科技人才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或境外首发上市的企业。

30

省“双创计划”入选人才(创业类及企业创新类);年纳税增幅超过50%的市创新型企业家领创企业;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项或领办省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的企业。

20

自主培养的省科技企业家;注册5年内的市创新型企业家领创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获得省级以上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或者被认定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的企业;直接主导运营的众创空间被纳入国家级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的企业。

10

自主培养的省“333人才工程”培养对象(企业类)、市中青年拔尖人才(企业类)、市科技企业家、市创新型企业家;入选紫金山英才先锋计划外国人才项目的企业;入选市级企业专家工作室的企业;在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或南京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的企业;被认定为省级以上软件企业、创新型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动漫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以及相当标准和层次认定的企业;直接主导运营的众创空间被纳入省级孵化器管理服务体系的企业。

5

发展实绩达到市绩效考核要求的紫金山英才先锋计划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企业、“创业南京”高层次创业人才企业。

三、申领使用与兑现要求

第八条申领程序:

(一)科技人才企业与服务机构(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时间、费用等事项。

(二)科技人才企业将服务证明文件、用户反馈表等材料提供给创新创业服务券受理中心,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反馈初审意见。

(三)创新创业服务券受理中心于每年12月汇总拟兑现资金相关资料,经负责人审核无误后,报送书面审核意见、拟兑现金额等材料(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至区委人才办。

(四)对单笔金额较大的重点项目,区委人才办委托无关联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根据审计结果进行认定。

(五)区委人才办召开专题会议通过后进行资金结算和拨付。

第九条 科技人才企业需向创新创业服务券受理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一)兑现汇总表,包括服务机构(企业)名称、服务项目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时间及相关过程资料等。

(二)服务合同复印件,必要时提供服务合同原件。

(三)服务产品收费情况的有效证明材料,包括服务企业(机构)开具的发票、科技人才企业自有资金支出证明等材料。

(四)服务机构(企业)服务满意度反馈表。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区委人才办会同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不定期抽取科技人才企业服务合同,跟踪调查企业满意度、服务机构质量等,检查情况记入服务档案,作为资质评价及补贴结算的依据,确保服务效能。

第十一条对通过创新创业服务券套取财政资金的,将冻结涉事企业资金管理账户,取消涉事服务机构(企业)兑现资质,追回骗取资金。另外,5年内不给予科技人才项目和财政科技资金支持,不良记录列入企业社会信用评级体系,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五、附 则

第十二条本实施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20年4月23日印发的《鼓楼区创新创业服务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鼓政规〔202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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