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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2022年宿迁市泗洪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

时间:2022-07-28 09:04:39|栏目:江苏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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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宿迁市泗洪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

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转型升级中的关键作用,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宿发〔2018〕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泗洪实际,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大力培育创新主体

1. 积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对首次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照江苏省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开展科技招商,对目录领域企业允许适当降低一定标准落户园区,在项目竣工验收时按照4倍认定固定资产,计算招商引资实绩。

2. 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奖励8万元;对首次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到期重新认定的,奖励10万元。

3. 大力培育科技型“瞪羚”企业和领军企业。对纳入市科技型“瞪羚”企业重点培育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入选省“瞪羚”企业的,给予80万元奖励;对新入选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4. 鼓励农业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被认定为省级农业科技型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 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对由企业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重大科技项目,在泗洪实施实现产业化的,按照该项目省投入的1:1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补贴额最高可达500万元。支持企业自建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获得省级企业研发机构考评“优秀”等次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企业院士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建设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建设省级研究生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6. 引导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建立离岸研发机构,对企业建立离岸研发机构并备案认定的,在机构研发投入、人才引进等方面予以奖补,奖补办法按照宿迁市《关于推进离岸研发机构建设的实施办法(试行)》(宿政办发〔2017〕105号)执行。对企业研发投入年增长10%以上的,根据核定的研发投入给予5%的奖励,每户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的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税前摊销;延长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对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二、加强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7. 支持园区创新发展。对于获批筹建省级高新区的,给予100万元经费;对于成功获批省级高新区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8. 加快产业科技综合体建设。支持园区立足于特色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结合中心城市规划,在工业园区建设不少于4万平方米,集科技研发平台、企业孵化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生活服务设施于一体,注重空间集约开发的科技综合体,打造“科技+人才+产业+生活”新板块,支持委托第三方专业运营。对建设的科技综合体,在权限范围内减免建设项目费用,列入重大项目予以推进;根据市综合评价结果,分档给予一定配套奖励。

9. 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机构)建设。鼓励中央直属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大学大院大所以及创新创业团队在泗洪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符合泗洪产业发展方向的新型研发机构,在建设期内依据创新水平、投资规模等分期分档给予不超过1500万元支持;被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吸纳为加盟专业研究所的,在享受以上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不超过500万元支持。对知名科学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著名科研机构和高校领办的特别重大的专业性、公益性、开放性新型研发机构,可一事一议,给予特殊政策。对建设期满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机构)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合格”以上的,按其上一年度为泗洪企业开展合同科研、技术转移、科技公共服务等横向服务收入实际到账金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评价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奖励。

10. 加强科技创业孵育载体建设。落实支持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发展的税收减免政策。逐步完善“苗圃-孵化器-加速器”创新创业孵化链条,对列入省级科技创业孵化链条试点的机构给予不超过2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向前后两端延伸建设创业苗圃和加速器。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不超过60万元奖励。对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中获得奖励的,给予1:1配套奖励。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备案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各类经认定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培育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器不超过3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星创天地备案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11. 推动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发展。对新获批的省级以上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根据投入情况给予一定奖励补助。对高校院所在我县设立产业技术转移分中心的,根据协议落实情况,前3年分别按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运行经费给予奖励。

12. 保障创新载体用地。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泗洪建立研发机构的,优先安排建设用地。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研发机构的,简化审批流程,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减免政策。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产业规划的科技综合体、孵化器新建及扩建项目,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建设用地计划。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项目用地按照工业用地供地政策管理。不改变土地用途和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投入产出等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使用的高标准厂房可以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分割登记、转让。

三、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3. 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组织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对企业重大创新成果产业化项目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2和1:1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创新大赛奖励的,给予1:1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给予1:1配套奖励。企业引进省内外先进技术成果在本县内转移转化且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高于10万元的予以奖励,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0%给予补助,每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受让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单项超过50万元,且科技成果在本县转化的,按实际支付额的20%补助,每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各类技术转移机构为我县企事业单位引进转移转化成果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给予补助,单个合同奖励最高5万元。对技术经纪人(经理人)服务我县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转移活动,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合同奖励最高2万元。

14. 激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项分别奖励15000元(需一次性缴纳5年年费)、2000元和800元;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申请的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每项奖励5万元。对获批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合格单位的,奖励10万元。

四、推动产才深度融合

15. 更大力度招引高层次科技人才。“两院”院士、国家“千人”、 国家杰青、硕博来洪创业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上述四类高层次人才来洪独自创办或领办的企业,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拥有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和市场潜力,且本人在企业的实收资本中,货币出资不少于100万元,占股不少于30%。企事业单位(不含垂直管理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全职引进的“985”“211”工程高校及一流学科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全日制硕士、博士,每年分别给予1.5万、2万、3万元的生活补贴,连续补助3年。对企业全职引进“苏北计划”人才的,给予企业5000元/人奖补资金;引进普通本科生的,给予企业2000元/人奖补资金。对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年薪超过60万元部分,给予一定奖励,奖励金额可相当于人才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限额30万元。大力推动以产引才、以才促产、产才融合发展。

16. 鼓励企业柔性引进人才。深入推进科技副总引进培养工作,对获批省“科技副总”的企业,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科技镇长团成员促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纳入技术经纪人队伍按规定给予奖励。

17. 加大离岸人才扶持力度。对在我县企业县外离岸研发中心、孵化平台工作的全职高层次人才视同在泗洪工作,可申报县级科研项目。吸引海内外人才团队来泗洪创新创业,对参加市科技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项目,纳入县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范围。

五、推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18. 建立政府性基金领投高新技术领域机制。吸引大院名校科技成果到泗洪转化,对省级、市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立项的,可通过产业发展基金联动,以市场化方式予以优先支持。

19. 加大科技信贷支持。进一步做大“苏科贷”的规模,提高受惠企业面。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纳入“苏科贷”风险补偿体系。

20. 建立创业投资引导机制。建立“苏科投”风险补偿配套资金,用于补偿天使投资机构对纳入省天使投资项目库的项目进行首轮投资发生的损失,按其实际损失额的15%给予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天使投资机构首轮实际投资金额给予10%的奖励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1. 建立科技保险支持机制。建立“苏科保”风险补偿配套资金,用于补偿合作保险机构发生的赔付,鼓励保险业金融机构完善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科技保险补偿资金单笔保单补偿额原则上不超过保险机构单笔保单实际赔付金额的15%,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六、深化科技创新“放管服”改革

22. 加强科技项目管理。优化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机制,县级科技计划项目聚焦重点培育产业,倾斜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持续开展研发活动。完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优化县级科研项目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预算编制科目,加快县级科研项目资金拨付进度。强化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建立以研发质量为导向的科研投入综合评价制度,采取同行评议为主的评价方法。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依法依规对违背科研诚信行为实行终身追究。

23. 优化项目财务审计规程。县级科研项目结题财务验收审计指引、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县级科研项目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和技术规范、将县级科研项目财务审计纳入执业质量检查范围等,按相关文件执行。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县级科研项目财务审计报告或结论,县有关部门可以直接使用。

24. 实施科技创新融合发展机制。建立健全财政科技投入增长机制,2019-2021年县本级财政科技拨款保持年均10%以上增幅。健全科技创新统筹协调与决策机制。坚持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科技创新工作,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

县科技局要切实发挥部门职能,主动作为,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开展定期培训,充分发挥政策激励、项目引领作用。购买服务、邀请相关专家及第三方中介机构解决企业创新需求,推动科技型企业做优、做大、做强。牵头指导开发区、园区、乡镇(街道),通过有偿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优质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科技型企业培育等工作,提高科技创新水平。所需中介费用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上述办法所涉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凡同一项目当年享受县级及县级以上多项优惠政策的企业,就高选择一项政策享受,在奖励上不重复计奖。对有关奖励事项,根据省市要求及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应予及时兑现政策。凡当年发生较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严重违法经营、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不得享受上述政策。上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3年。本县以往科技创新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县委、县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科技局承担,县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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