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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岸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江岸区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政策措施

时间:2023-03-21 09:15:00|栏目:湖北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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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岸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江岸区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政策措施

江岸区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政策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力推进武汉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加快把科技创新“关键变量”转化为高质量发展“最大增量”,赋能江岸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创新平台建设。鼓励企业建设创新平台,对首次获批或者通过优化重组的国家(全国)重点实验室及首次获批建设的国家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市级财政给予1000万元支持。对首次获批的省级、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区级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区卫生健康局)

二、支持中试平台建设。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独立或者联合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基地),经市级认定,以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2000万元补助,按照市级现行政策,我区承担50%。对首次获批市级备案的中试平台(基地)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单位)当年最高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三、支持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获得武汉市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立项的企业,每个项目在市级最高支持1000万元的基础上,区级给予1:1配套奖励。对获得武汉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立项的企业,单个项目支持额度原则上为100万元,按照市级现行政策,我区承担50%。(责任单位: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四、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鼓励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对首次获批的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市级财政给予15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批的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区级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年获批的不同等级按照就高原则奖励。对首次获批市级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的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五、强化高企培育力度。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三年内给予30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按照市级现行政策,我区承担50%。(责任单位: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六、支持双创载体建设。鼓励企业建设双创载体,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在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绩效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视区级经济贡献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个机构当年只享受1项。(责任单位: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七、支持创新资源集聚。鼓励城市更新与产业升级,推进创新街区(园区、楼宇)建设,对创新街区、创新园区和创新楼宇,经考核择优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按照市级现行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八、支持科技创新服务。辖区市级及以上众创孵化载体,培育入驻企业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每家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培育入驻企业新获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分别给予每家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辖区备案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辅导辖区企业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每家5000元、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九、鼓励科技金融创新。鼓励金融机构扩大投贷联动、科保贷、科担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科技企业信贷模式推广范围。开展金融科技对接服务,征集遴选科技金融机构,推动科技金融机构与创业孵化载体共建科技金融工作站。(责任单位: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地方金融工作局)

十、强化创新要素招引。鼓励企业、园区、载体引进高校创新资源,鼓励建设校企合作平台。实施高层次人才引育工程,完善人才服务体系,支持科研院所、龙头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引进“高精尖缺”人才。(责任单位: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区委组织部)

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纳税征管及统计核算关系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本政策措施实施期间,如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同一企业同类事项同时满足本政策及其他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予以奖励。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由江岸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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