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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兴安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兴安区产业聚集高质量转型发展若干优惠政策

时间:2023-06-14 09:22:48|栏目:黑龙江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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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兴安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兴安区产业聚集高质量转型发展若干优惠政策

兴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兴安区产业聚集高质量转型发展若干优惠政策

红旗镇、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部门:

经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要以特色产业培育优质企业,以企业发展带动产业提升”的要求,为进一步扩大存量、做优增量、提高质量,加快推动全区经济高质量转型发展,特制定《推动兴安区产业聚集高质量转型发展若干优惠政策》(以下简称《优惠政策》),本《优惠政策》共包含三章,分别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重点企业扶持政策和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政策。

本《优惠政策》最终解释权归兴安区招商工作领导小组。

第一章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本政策主要适用于省、市、区重大项目。本地企业新建项目(含技改项目),同样享有本优惠政策。

一、扶持奖励条件

(一)本政策适用的投资对象需满足的条件:在兴安区行政区域内投资、注册、对兴安区财政有贡献、入统的企业。

(二)本政策适用的招商引资产业项目需满足的条件:产业项目需当年与兴安区人民政府签订合同,并于当年或次年开工建设;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并正式投产经营产生税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项目。

二、扶持奖励措施

(一)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原则上,在我区建设的产业项目,在投产运营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进行奖励。固投500万元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按0.1%-0.5%给予一次性奖励;固投额度在1000万元到2000万元(含2000万元),按0.5%-1%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1%-2%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万元到1亿元(含1亿元),按2%-3%给予一次性奖励;1亿元以上,按3%-4%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引进的带动性强、属于国内外同行业龙头企业的项目,或发展潜力巨大、能填补本区产业空白的新兴产业项目,投资额超过3亿元的重大项目,报请区政府同意后,可按“一企一策”方式给予支持。

(二)财政贡献扶持

在区级财政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项目建成投产后,给予企业五年扶持。前两年内,年度对区级财政贡献额度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贡献额度30%-50%扶持企业;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贡献额度40%-60%扶持企业;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按贡献额度50%-70%扶持企业;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贡献额度60%-80%扶持企业;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按贡献额度70%-90%扶持企业。后三年全部按对区级财政当年贡献额度30%-50%给予扶持。每个项目每年扶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扶持期满后,按照兴安区重点企业扶持办法给予企业扶持。

三、鼓励支持在我区发展总部经济

原则上,对在我区新设立的、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结算中心或职能型总部机构,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度500万元以内的企业,按贡献额度30%-60%给予奖励;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度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贡献额度50%-80%给予奖励。

四、配套服务措施

(一)对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服务,协助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建设项目审批等各类手续,并组织专门班子进行全程跟踪服务。重点项目由一名区级领导包抓,成立项目协调领导小组,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保障项目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配套。

(二)对破坏投资环境的各类投诉及时受理。重大问题,由区营商环境局牵头,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检察院、区法院、区公安局、区人社局、区商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配合,认真核查,严肃处理。

五、奖励工作管理

成立兴安区招商引资奖励领导小组,政府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各重点产业招商工作专班组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区商务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区审计局组成。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商务局局长乔坤兼任,负责具体工作。

六、附则

1.完成固定资产的投资额度以企业按提供发票及相关票据为准(不限于记账票据、银行进账单、支出票据,存疑票据的要调阅原件,无原件的以现场评估为准)。

2.本扶持政策中适用的扶持项目需为2022年1月1日后引进项目。

3.本扶持政策由兴安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兴安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第二章  重点企业扶持政策

一、重点企业扶持条件及标准

企业为鹤岗市兴安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营业务收入、税金均呈正增长,年度财政贡献100万元(含)以上,行业类型为农业种植、粮食生产加工、煤炭洗选、煤炭经销、煤化工、机械制造、房地产开发、运输、服务和建筑安装,按对区级财政贡献的30%-50%给予扶持,财政贡献越高,扶持力度越大。扶持政策以企业为单位,一个股东投资多个企业的,按照各个企业单独进行计算(此条不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中的财政贡献奖励同时享受)。

二、支持发展电子商务企业

(一)大力奖励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基地

获批成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获批成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批成为“国家级数字商务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奖励扶持线上直播企业

对限额以上入统的商贸企业,在保证年度营业额和区级财政贡献均增加,直播线上销售占比达30%的前提下,年交易额在5000万元以上到1亿元内,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年交易额在1亿元以上到3亿元以内,一次性奖励20万元;年交易额在3亿元及以上,一次性奖励30万元。(此奖励与重点企业扶持不可同时享受)

三、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的扶持力度

(一)支持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规模以上企业奖励5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30万元。对再次通过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奖励20万元,规模以下企业奖励10万元。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予重复激励(省补,按现行省级补助条件、金额执行,下同)。

(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增加研发投入

对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且履行统计填报义务的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存量部分的3%和增量部分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省补)。

(三)给予高新技术企业成果吸纳扶持

对我区企业作为技术成果吸纳方,择优支持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对实际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上(不含100万元)的合同,按照实际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省补)。

四、推动工业企业加快发展和技术改造

对符合《黑龙江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且设备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建成并全部投产的技术改造项目,按实际设备购置费3%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50%(此奖励与重点企业扶持不可同时享受)。

五、鼓励支持“个转企”“小升规”

(一)鼓励支持“个转企”

对转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3年内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全额奖励。

(二)鼓励支持“小升规”

进入“四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统计范围内的企业,3年内,按当年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20%给予奖励(企业需在我区连续经营3年后方可申请,且此奖励与重点企业扶持不可同时享受)。

对新入统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省补)。

对年度新增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限上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省、市补)。

六、鼓励开放型产业聚集发展

(一)扩大利用外资规模

对实缴注册资本且实际到位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含)的新批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合资,房地产除外),或超过500万美元(含)的增资项目,投入运营后,按其实际到位或实缴注册资本外资金额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二)提高对外贸易质量

对开展进出口业务的外向型企业(房地产除外),每年按照其进出口业务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量的50%给予支持。对新纳入国家统计直报系统的外向型企业(房地产除外),首次按照其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增量的80%给予支持。

七、鼓励企业上市

鼓励支持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区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科技板首发上市,并分阶段给予补贴。对在黑龙江证监局完成上市辅导验收合格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一次性补助200万元(省补);对企业上市申请材料已被证监会正式受理、拟在境内上市的后备企业(以证监会受理函为准),一次性补助300万元(省补);对在境内成功首发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500万元(省补)。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重组上市以及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且上市融资额2亿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补助500万元(省补)。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00万元(省补)。

八、用好高水平人才

(一)给予专业技术人才奖励

对纳入区内统计,符合产业布局规划要求、年度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排名前10位的企业(房地产除外),给予中级、副高级职称以上专家及硕士生、博士生(按实数,最高不超过10名),当年个人所得税的80%给予奖励。

(二)加大表彰力度

为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等荣誉以及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的技术人员和省市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设立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给予每人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补贴。对于解决重大工艺技术难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技术创新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政策

本政策适用的招商引资中介人为2022年1月1日后成功引进域外招商引资产业项目的自然人、机关事业单位、民营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新引入我区的企业或项目,需利用我区土地或闲置厂房、合法经营并正常纳税。原本区生产企业变更法人、地址、名称、经营范围等不认定为新引入企业,不享受中介人奖励政策;使用原经营地址新注册营业执照且主要经营业务未发生变更的也不享受中介人奖励政策。

2020年后新引入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和财政贡献均在我区,但实际经营地点未在我区且2022年前未达到财政贡献期望值,在2022年1月1日后实现财政贡献期望值的,也可享受中介人奖励政策。

一、招商引资中介人奖励标准:

(一)在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开始并对区级财政有贡献后,按照最终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对引进产业项目的招商引资中介人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中介人3000元;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到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中介人5000元;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中介人固定资产投资1‰;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到1亿元(含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中介人固定资产投资2‰;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高回报、高科技、拉动区域经济的招商引资中介人,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奖。

(二)按照企业区级财政贡献额度对招商引资中介人进行奖励。在企业对区级财政贡献当年,完成区级财政贡献50-100万元的(含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1万元;完成区级财政贡献100-200万元的(含200万元),一次性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3万元;完成区级财政贡献200-500万元的(含500万元),一次性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5万元;完成区级财政贡献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10万元。

(三)总部经济、商贸企业对区级财政额度500万以内的,按对本区财政贡献奖励企业后,以结余部分的5%给予招商引资中介人一次性奖励;500万及以上,以结余部分的8%奖励给予招商引资中介人一次性奖励。

二、招商干部优先提拔标准

对于具有较为成熟的项目线索,并有外出招商意愿的干部,放宽批准条件,鼓励赴外招商,赴外招商干部有工作自主权,区财政对其经费进行保障。对招引项目投资额度较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干部,按照相应职级优先提拔重用。

三、扶持申报程序

每个项目原则上只奖励1个中介人,2个及2个以上中介人引进的(包括专班),由中介人(专班)自行协商分配,若中介人之间自行协商无果,则由项目投资方确认中介人或引荐先后顺序。中介人需填写《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备案表(承诺书)》,报区商务局备案。项目投产后,填写《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申报表》,经项目投资主体企业确认后,报区商务局。

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由区开放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区发改局、区统计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成立联合认定小组进行核定,提出奖励意见。

认定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正式合同文本、项目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2.引进项目资金,需提供但不限于记账票据、银行进账单、支出票据、发票等固投证明材料复印件(存疑票据的要调阅原件;无原件的以现场评估为准);

3.引进资金以购买产权并独资经营的,需提供产权购买合同书、付款凭证(复印件)等材料。

4.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需要的其他材料。

总部企业、商贸企业纳税额由区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税务局进行联合认定。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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