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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龙门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龙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4-03-12 09:30:59|栏目:广东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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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龙门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龙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全省推进珠三角创新驱动发展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现场会精神,全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创新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目的与意义

高新技术企业是科技创新的主力军,在科技创新中具有引领作用和示范效应。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经济体系和发展模式的重要抓手和载体,对加快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体系,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加快发展创新型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推进。

二、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目标与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目标是高新技术企业队伍不断壮大,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能力显著增强,对经济发展、社会建设的支撑作用更加突出。

——高新技术企业队伍不断壮大。全县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保有量保持稳步增长。到2020年,全县高新技术企业保有量达20家以上。

——高新技术企业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能力显著增强。全县高新技术企业拥有有效发明专利60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120件,30项以上科技成果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和创新标杆示范作用更加突出。

——高新技术企业对经济发展、社会建设的支撑作用更加突出。2020年,全县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占全县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12%,为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三、主要政策措施

(一)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整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工作纳入县、各乡镇(街道、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林场(以下简称各乡镇办)国民经济发展整体规划,纳入各级政府、各部门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单位:县发改局,各乡镇办,相关职能部门)

(二)加强宣传培训。加大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法规、发展高新技术企业重要意义的宣讲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社会组织开展宣传。每年安排10万元宣传和培训经费,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和典型企业宣传以及相关人员培训。(负责单位:县科教局、财政局,县委宣传部)

(三)强化科技企业孵化育成体系建设。落实省、市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创业投资及信贷风险补偿、新增孵化面积补助、运营评价后补助、税收优惠、用地保障政策。实施《龙门县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扶持办法》,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给予100万元资助;认定为省级孵化器的给予50万元资助;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给予30万元资助;认定为国家级众创空间的给予50万元资助;认定为省级众创空间的给予30万元资助;被市备案通过的众创空间给予20万元资助。综合运用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对孵化器、众创空间项目引进、项目路演等服务给予补助,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建设“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专业园区”孵化链条的各个环节,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集聚创新资源;建设集研发设计、技术转移、检验检测、成果对接、管理培训和咨询服务于一体的创新服务网络。(负责单位:县科教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乡镇办)

(四)开展科技型企业专利布局。每年筛选一批有创新能力、经营效益好、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内、知识产权尚未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开展专利布局,将“专利布局企业数量”纳入对各乡镇办知识产权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对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专利布局进行资助,申请发明专利的,资助代理费3500元/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资助代理费1000元/件;申请外观专利的,资助代理费500元/件;企业引进(购买)发明专利的,资助5000元/件。(负责单位:县科教局、财政局,各乡镇办)

(五)加强科技金融工作。按照《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规定,设立相关基金,调动民间资本进入科技创新领域。县金融办要将投资入股成立3年以内初创期企业数、众创空间和孵化器内企业数列入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相关基金评价指标,规范基金投资行为,引导调动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投入初创期科技创新型企业,推进企业与社会资本对接。(负责单位:县金融办、财政局,各乡镇办)

(六)强化辅导服务。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相关规定,县科教局每年筛选一批有潜力的企业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培养对象,从研发组织管理体系建设、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研发投入核算体系建设、成果转化机制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研发项目管理、知识产权获得、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等方面对有意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单位开展全方位的辅导服务,全力挖潜扩容,提升创新要素水平和申报质量。(负责单位:县科教局、财政局,各乡镇办)

(七)鼓励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高新技术产品认定。企业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县科教局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相关规定给予推荐,获得县推荐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培育的资助5万元/家,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再奖励2万元/家。鼓励企业积极将科技成果转化为高新技术产品,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每成功认定一件奖励1万元。(负责单位:县科教局、财政局)

(八)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招商引资。各乡镇办和县直各有关部门要明确高新技术企业招商引资目标,开辟高新技术企业行政审批备案绿色通道,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实行领导包抓责任制。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意见》(惠府办〔2017〕31 号),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带资质)迁入我县的按规模以下企业50万元/家、规模以上企业50-30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到2020年引进带资质迁入我县的高新技术企业3家以上。(负责单位:县经信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台办,各乡镇办)

(九)加强对港澳台及外资企业的引导。各乡镇办和县经信局、台办、港澳办等有关部门要引导港澳台及外资企业将研发力量迁入我县,将培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列入年度工作目标,积极组织港澳台及外资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到2020年港澳台及外资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达10%以上。(负责单位:县经信局、台办、港澳办,各乡镇办)

(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保证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政策应享尽享。税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办税辅导和服务,帮助企业了解、熟悉相关政策、规范财务核算,解决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底气不足的问题,提高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意愿;进一步优化税收优惠申请流程,简化办事手续,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取消高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事前管理”相关政策,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提供便利。(负责单位:县国税局、地税局,各乡镇办)

(十一)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持续健康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建设用地优先供应,符合我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的高新技术企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和报建报批按相关政策给予优惠;按《龙门县“十三五”人才发展规划》、《龙门县人才引进办法(试行)》、《龙门县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培育建设的实施意见》等人才政策落实高新技术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研发骨干人才的待遇;建立健全高新技术企业仪器设备进口、生产许可审批、产品出口“绿色通道”;科技项目以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含培育对象,下同)为主,技改项目扶持向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倾斜,农业、现代服务业项目优先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负责单位: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科教局、公安局、经信局,各乡镇办)

(十二)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

1. 培育和引进科技服务机构。科技服务机构在我县同一年内成功培育认定(入库)高新技术企业达2家的,奖励3万元;同一年内成功培育认定(入库)高新技术企业达3家以上(含3家)的,奖励5万元。

2. 规范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辅导服务市场秩序。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辅导服务质量监控。县科教局要按照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辅导服务机构评价体系,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辅导服务机构评优工作,逐步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辅导服务机构实行分级管理,通过发布会、论坛、新闻媒体、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推荐优秀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辅导服务机构。规范服务定价,防止市场不公平竞争,避免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辅导服务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现象。依托市场监管部门的企业信用系统,完善科技中介黑名单制度,加强对中介协会监督指导,引导中介机构诚信自律。(负责单位:县科教局、财政局)

四、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有关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县科教局、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环保局、市场监管局、质监局、安监局、金融办、国税局、地税局分管领导以及各乡镇办分管领导。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通过召开年度工作会议、专题会议,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进行总结部署,研究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重点措施,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迈上新台阶。各有关部门、各乡镇办要明确分管领导,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健全管理机构,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与专利工作的统筹协调,实行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与专利工作同一领导分管并至少要有1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

(二)加强督查考核。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考核评价制度,将高新技术企业指标纳入《龙门县乡镇区场(街道)党政正职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创新驱动发展考核指标体系》、《龙门县〈珠三角规划纲要〉九年大跨越主要指标目标考核》等党政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加强目标分解和责任落实,形成县镇共同参与、层层推进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体系。

(三)加强资金保障。在现有科技专项资金科目下,以保障完成年度工作任务为目标足额安排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资金预算。

(四)加强管理和监督。县科教局是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县财政局是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资金使用的监督部门,要加强对县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资金的管理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发挥最佳效益;县审计局、监察局要针对所得税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政资金奖补等政策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使各项激励奖补政策真正得到落实。

龙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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