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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新丰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新丰县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时间:2024-03-07 09:35:16|栏目:广东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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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新丰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新丰县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新丰县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

为贯彻落实韶关市民营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促进我县民营经济跨越发展,特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大企业培育力度,鼓励创新、创业

1.鼓励支持大众创业。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创业辅导、信息咨询、融资担保、技术支持等服务,鼓励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科研人员、农村返乡青年等开展各种形式创业。积极支持设立新小微企业、“个转企”民营企业、“小升规”工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的,每户可申报1万元的扶持发展资金。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有关要求,对合伙经营、创办小企业实行“捆绑性”贷款,额度为每人不超过2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实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县人社局、县工商局、县经信局负责)

2.鼓励国内外人才来新丰创业。对具有核心专利技术的国内外人才到新丰设立的企业,投产后的前两年,由县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根据该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及对县域经济发展贡献情况,从产业发展基金中安排专项资金扶持该企业的技术创新和人才招聘。(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人社局负责)

3.鼓励支持新办民营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3年内新办的民营企业,投产后的前两年,由县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根据该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及对县域经济发展贡献情况予以奖励。(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

4.对依照投资合同规定期限动工、按时完成工程进度和投资规模,投产产能设计达到规模以上的工业项目所建设的工业用房(包括生产用房、仓储用房)实施厂房建设实行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300元。补贴总额最多不超过1000万元。(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产业转移园管委会、县回龙工业园管委会负责)

5.对投资规模大、税收贡献大、能带动产业集聚发展的新兴产业或重点项目设立基础设施补贴,补贴用于企业进行“三通一平”等前期基础设施建设。由住建局核定土方工程量给予4元/m³的补贴,对其专用的水、电、通讯、给排水管道的基础设施从公共管网到厂区边的铺设费用给予50%的补贴,土方工程及基础设施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县财政局、县经信局、县住建局、县产业转移基地管委会、回龙工业园管委会负责)

二、支持发展壮大

6.鼓励骨干民营工业企业做大做强。自2016年起,对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30亿元的民营工业企业,按照本年度对本级财政贡献新增额度的50%安排企业扶持发展资金。(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

7.支持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加快发展。对上一年度工业产值5亿元以上的企业,当年工业增加值增长15%及以上;对上一年度工业产值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企业,当年工业增加值增长20%及以上;上一年度工业产值50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企业,当年工业增加值增长25%及以上;上一年度工业产值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当年工业增加值增长30%以上,按工业增加值新增部分的2‰安排该企业扶持发展资金,单户企业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

8.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建立高成长性小微工业企业名录库,对具备上规潜力、未来1—5年内产值可达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实施重点培育扶持,优先推荐申报各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对新增上规模工业企业,经县招商引资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安排该企业扶持发展资金。(县经信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负责)

   9.推进中小微企业联合重组。鼓励支持中小微企业结合产业政策,通过股权、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实施联合重组,引导联合重组企业主动与大企业配套协作,促进中小微企业与大型企业在产品上下游产业链上的有机联系。(县经信局、县财政局负责)

三、促进转型升级

10.推动民营企业技术进步。鼓励民营企业购置研发设备、仪器、软件,提升研发能力,推进产学研结合和科研成果产业化,鼓励技术优势企业、科研院所与小微企业深化合作,促进科技成果向小微企业加快转移。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安排10万元扶持发展资金。(县经信局、县财政局负责)

11.支持企业新一轮技改。对经经信部门备案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固定资产投入1000万元以上技改项目,在项目预定的建设期建成并形成生产能力后,按核定的项目设备实际投入的2%以内安排该企业扶持发展资金,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县经信局、县财政局负责)

12.鼓励实施“机器人应用”工程。对民营企业采购工业机器人整机或成套设备的,按其售价5%以内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县经信局、县财政局负责)

13.推动实施品牌战略。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民营企业,县财政一次性给予扶持发展资金15万元;对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给予扶持发展资金10万元。(县经信局、县工商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负责)

14.支持企业申报发明专利。实施专利申请资助制度,鼓励企业和个人申请国家发明专利,对获得 “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对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和“广东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对获得“韶关市专利金奖”和“韶关市专利优秀奖”的企业,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县经信局、县财政局负责)

15.为了支持企业攻克关键技术,联合相关科研机构形成产学研协同创新,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同时支持战略性新兴企业发展对企业技术研发经费给予补贴。补贴主要用于包括研发的仪器设备购置和安装维护费,能源材料费、专利事务费和技术咨询费等。标准为科研经费投入×20%。但每个企业每年技术研发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县经信局、县财政局负责)

16.为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增资扩产,提质增效,对技改总固定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的项目实行补贴。补贴标准为固定资产投入的30%,但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同时引导支持民营企业参加清洁生产,对获得省级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县财政一次性给予8万元奖励。(县经信局、县财政局负责)

四、加强金融服务

17.扶持企业上市。扶持民营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推进民营企业利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交易平台进行股权融资,支持民营企业通过依法发行企业债券、集合票据、可转换债、私募债等市场化手段融资。对成功上市的民营企业给予奖励。对成功在一级市场实现股权融资的民营企业,经审核确认后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县金融工作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负责)

18.加大信贷支持。尽快出台《新丰县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银行申请铺底资金程序和服务流程,逐步建立多渠道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分担机制。银行机构应保持对小微企业的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县金融工作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人民银行负责)

19.加大对担保机构的奖励力度。对每年末企业融资担保余额超3亿元且同比增长20%以上的担保机构,按每净增担保余额1亿元安排10万元的标准给予担保机构扶持发展资金。(县金融工作局、县财政局、县经信局、人行新丰县支行负责)

20.鼓励优质小额贷款发展。鼓励优质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创新业务、提高融资比例、跨县域经营。简化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程序,降低发行费用,支持有实力的电商企业发起设立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将小额贷款公司列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县金融工作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负责)

21.为了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对主营业务达到规模以上、年纳税达到300万元以上的企业贷款实行贴息补贴。补贴标准为按上年度贷款利息的20%,每家企业每一年度最高贴息额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时限为一年。(县金融工作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负责)

五、保障发展用地

22.实行灵活的用地政策。民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和对其收取的各项规费,与其他各类投资主体一视同仁。同时,在依法、依规、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土地租赁、土地作价入股等方式使用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生产性建设项目土地在付清农民征地款,缴清国家、省规定的税费后,其余款项可分为两期付款,一年内付清。(县国土资源局、县经信局、各镇<街>政府<办事处>负责)

23.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和闲置工业厂房。构建企业用地供需和厂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定期公布用地信息,完善土地资料公开查询和土地法律政策咨询服务制度。指导、协助民营企业办理项目用地审批手续,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县国土资源局、县经信局、县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各镇<街>政府<办事处>负责)

24.加强民营企业用地保障。对工业企业充分利用已有场地进行技术改造,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增建生产性设施、拆除重建、加层等方式进行改扩建的,新增建筑面积部分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对闲置办公用地改造利用的公共技术服务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各级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扶持项目。(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经信局负责)

六、扶持市场开拓

25.鼓励拓展国内外市场。凡参加由县政府组织的重要专业展会的民营企业享受展位费全额补贴;对每年组织民营企业拓展重要市场活动5次以上的县级工业商贸类行业协(商)会,按次数分等级安排1-10万元扶持发展资金。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政府招标采购。(县经信局、县财政局负责)

26.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推进“互联网+”协同发展,加强与知名网络营运商合作,为民营企业展示形象、开展电子商务搭建平台。利用我县创建“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建设为契机,积极推动民营企业产品在淘宝、天猫、苏宁易购、京东等主流电子商务平台的全网营销,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借助县电子商务服务中心的作用,引进专业电子商务服务商,为民营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提供培训、咨询、技术、金融、物流等服务。(县经信局、县邮政局、各镇<街>政府<办事处>负责)

七、加强人才保障

27.鼓励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开动人才新引擎,下大力气以项目引才、平台纳才、产业聚才、以才引才等方式聚集人才。对民营企业成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参照《新丰县人才工作实施意见》(修订)享受待遇。(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负责)

  28.大力开展人才培训工程。积极为企业提供人才招聘和就业政策服务。推进中小企业培训基地和机构建设,健全企业培训网络。定期举办技工人才等专场招聘会,通过订单培训、送教上门等形式拓宽企业招聘、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渠道。加强政策咨询、创业辅导等服务,支持企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县人社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负责)

 八、加强平台建设

 29.支持公共示范平台建设。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分别安排10万元和5万元扶持发展资金;对当年新成立的获得韶关市级认定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安排3万元扶持发展资金。(县经信局、县财政局负责)

30.支持公共研发平台和公共检验检测服务平台建设。公共研发平台和公共检验检测服务平台的建设均纳入我县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规划中统筹考虑。鼓励公共研发平台和公共检验检测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仪器共享协作、检验检测等开放性服务,年度开放的服务能力占全部服务能力60%以上的,按照年度实际产生服务成本给予20%以内的共享协作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研发平台和公共检验检测服务平台,根据其年度投入经费给予20%的补贴,直至平台建设完工投入使用,同一平台最高补贴10万元。(县质监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负责)

九、减轻企业负担

31.全面清理现行收费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所列项目、标准收费,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对收费标准有幅度的一律按最低限收费。(县直有关部门负责)

32.落实国家、省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履行好落实各项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责任,特别是国家对小型、微型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营业税等优惠政策的落实,加强对企业的服务指导,努力让每一户小微企业办理税收优惠手续更为便捷。(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

33.鼓励小微企业聘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对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聘用人数给予1年社会保险费用补贴。(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负责)

34.自2016年1月1日起3年内,新办民营企业(含“个转企”)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原有民营企业,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征缴比例按30%计算。(县残联、县地税局、县财政局负责)

十、优化发展环境

35.简化办事程序。对投资项目全面推行“马上办”和“联合审批”制度。手续齐备的,由行政服务中心实行“一条龙”审批,提供“一站式”服务,在收到送审资料之日起,对资料齐备的项目,税务、质监、工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办结营业执照的手续。不符合批准条件的,须向申请者书面说明具体理由。对愿意直接到部门办理手续的企业,有关部门要提供高效的优质服务,不得拒办、推诿,并在法定时间前办结审批手续。(县行政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负责)

36.放宽投资领域。严格“非禁即入、非禁即许”原则。凡是法律、法规和政府限制行业“负面清单”以外的,均允许和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切实做到平等准入、放手发展,除《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县发改局、县工商局负责)

37.严禁强制服务。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投资者接受其指定的经营服务,购买其指定经销的商品。涉及到消防、技改、供电、供水、环保、卫生、防雷、防蚊、地质等需进行审批或验收的设计、工程勘察、工程监理、施工安装相关设备或商品购置,一律由企业按有关规定自主选择资质合格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自主选择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商品。严禁各行政职能部门把行政职能转移给下属事业单位或协会、商会等民间团体,进行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变相乱收费。(县监察局负责)

38.规范执法检查。除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国家、省、市及我县统一部署和人民群众投诉举报的检查等特殊情况外,坚决杜绝不必要的执法检查。每年年初各相关执法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按有关规定批准后实施。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和合法地位,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留、冻结企业财产和资金。对企业初次、轻微的违规行为,相关管理部门应采取约谈提醒、批评教育、帮助整改等措施,引导企业依法合规有序经营。变检查为服务,帮助和引导民营企业建立自我约束的规范经营机制,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县工商局、县卫计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安监局、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

十一、强化服务保障

39.加强统筹协调。成立新丰县民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谋划和推进民营经济(中小微企业)发展。县中小企业局负责民营经济发展相关工作。(县经信局负责)

40.落实专项扶持发展资金。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制定《新丰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县财政从2016年起,每年按县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2.5%的比例足额安排专项扶持民营经济发展资金,坚持专款专用,保障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县财政局、县经信局负责)

41.建立信息沟通和报送制度。加强对民营经济发展的宏观调控和运行分析,形成上下贯通的信息反馈机制。国税、地税部门每季度将全县民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上缴税收增长情况;工商部门每季度将全县新登记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从业人数和注册资金等情况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统计部门负责上报和发布全县民营经济统计数据,每季度将民营经济有关统计指标完成情况通报联席会议办公室,为县委县政府宏观决策提供科学、准确、可靠的依据。(县经信局、县统计局、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负责)

42.加强政策宣传。各镇(街)和县直机关的门户网站或公众微信平台开辟“扶持中小微企业(民营经济)”栏目,及时更新本地、本部门扶持中小微企业(民营经济)的政策措施和政务信息,畅通政策宣传渠道,发挥各种行业协会、商会民间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确保政策及时宣传到广大民营企业。(县委宣传部、县经信局、县金融工作局、县工商联、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市直及县直相关部门负责)

43.完善申诉受理。充分发挥民营企业投诉中心作用,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对民营企业提出的诉求,所涉职能部门不按时加以解决或拖延推诿的,由县委督查室进行督查和通报。(县行政服务中心、县工商联、县经信局负责)

44.加强督查督办。本意见确定事项,县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督查督办,并将督查督办情况作为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县政府办、县监察局、县经信局负责)

十二、其他

45.对县政府以 “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引进的企业优先推荐落实以上各项政策,以弥补政策变化不能兑现的优惠损失。

46.本文件所指民营企业界定为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中规定的私营企业范畴。本文件所指中小微企业界定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4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企业。

47.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关细则在本文实施后修订,同一企业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落实,不重复享受本文件规定的不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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