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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台商投资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泉州台商投资区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水平若干措施

时间:2024-02-21 09:00:28|栏目:福建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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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台商投资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泉州台商投资区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水平若干措施

泉州台商投资区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水平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创新水平,落实市委科技创新“四个倍增”计划等有关政策措施,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规模以上企业(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按年度研发投入增量超过3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研发投入增量2000万元-3000 万元(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 万元;研发投入增量1000 万元-2000 万元(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研发投入增量 500 万元-1000 万元(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加快建设国家级创业载体。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平台运营主体一次性补助100 万元。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按近3 年(从认定年度起计算,含认定当年度)新增投资额(公共服务区域建设改造、软件购置、设备投入)的 25%给予平台运营主体一次性投资补助,最高补助 50 万元。

三、加快培育高水平研发机构。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包括工程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工程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等),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80万元、50万元。

四、加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力度。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市、区三级统筹补助50 万元;对规模以上企业(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原有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10 万元补助。对有效期内新引进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实际投入运营且年营业收入超过2000 万元并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库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五、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龙头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小巨人等骨干企业将销售中心、运营中心整体迁入(含区内企业回迁区外销售中心、运营中心进行数据归集),作为招商项目签订协议,享受前2年按企业年度经济贡献的 80%,第 3、4 年按企业年度经济贡献的60%,第 5 年按企业年度经济贡献的 50%给予奖励。

六、整合发挥专业力量作用。鼓励专业机构开展精准培训、辅导,原有的和新引进的专业机构,年度辅导并通过认定国家级孵化器、众创空间的,按认定数量给予专业机构每家一次性奖励10 万元;对年度辅导并通过认定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的,按认定数量给予专业机构每家一次性奖励5 万元;对年度辅导并通过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3 家以上(含)的,给予专业机构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对年度辅导并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6家以上(含)的,给予专业机构一次性补助20 万元。对原有的和新引进的技术转移机构,经认定为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省、市、区三级统筹奖励 80 万元。

七、深入推进科技特派员制度。支持科技特派员开展全方位创业和技术服务,鼓励支持多方组建科技创新科技特派员服务团队,对经认定的省、市级科技特派员团队,年度开展孵化载体、研发机构、高新技术企业服务和辅导30 家次以上的,给予科技特派员团队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10 万元。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5 年12月31日,涉及的优惠政策与区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具体解释工作由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区科技经济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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