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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4-01-17 14:09:37|栏目:福建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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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通知》(闽政〔2023〕7号)和《关于贯彻落实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推进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南委发〔2023〕8号)要求,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争创全国新型工业化示范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南平市绿色产业创新平台,促进科技成果线上线下高效对接。对利用南平市绿色产业创新平台与本市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交易,且年度累计技术交易额在平台排名前5位的技术转让方,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总额最高10万元。

2.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支持闽北特色食品研发中心等中试基地建设,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加快培育市场化、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机构和高素质、复合型的优秀技术经纪(理)人队伍,进一步完善技术转移服务体系。

3.积极培育技术转移机构。支持技术转移机构通过南平市绿色产业创新平台开展技术转移服务,对促成经我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技术交易额排名全市第一,且年度累计技术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奖励30万元。对新获评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称号的单位奖励1万元;在省级技术转移机构评价中结果为优秀的奖励10万元,结果为良好的奖励5万元。经我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年度累计技术交易额达到300万元以上且排名全市前10位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每家奖励3万元。

二、加快打造创新载体

4.支持“科创飞地”建设。鼓励南平企业入驻我市在沿海地区设立“科创飞地”园区。对在发达地区孵化、在我市产业化的项目优先支持其申报各类科技创新项目。“科创飞地”引进培育的技术转移机构享受本市技术转移机构同等政策。对“科创飞地”全职引进的符合福建省高层次特级、A类、B类、C类认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由受益地财政分别给予100万、50万、25万、12.5万的奖励。对“科创飞地”中的省级及以上研发基地、科技孵化器等平台,由受益地财政按对应省级奖补标准的30%予以支持。

5.积极创建高水平创新平台。支持龙头企业瞄准国家战略方向创建高水平实验室,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给予100万元奖励。对纳入国家实验室建设布局的省创新实验室,按“一室一案”给予奖励。

6.加大国家创新型县(市)创建力度。对纳入国家创新型县(市)建设的县级政府给予重点倾斜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三、培育壮大创新主体

7.提升企业创新决策能力。大幅增加各类科技专家库中企业专家数量和权重,吸收更多企业专家参与我市“五个一”生态优势产业、“3+4+5”重点产业集群和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的科技创新规划、政策、标准制定和立项评估等工作。

8.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强化企业研发投入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政策,实施更加精准有效补助方式。加快推动新型工业化,将研发投入情况与科技资源配置紧密挂钩,对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5%的或年度自主研发费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9.加强科技企业培育。对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到期重新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开展科技企业创新能力评选活动,对评选为优秀科技企业的,优先推荐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选派科技特派员,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0.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支持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科研攻关或平台建设。对联合体申报的总投资不低于100万元、实施期不超过3年的市级‘揭榜挂帅’攻关项目,财政资金按不高于项目投资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予以补助。特殊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项目资助金额。牵头承担处于执行期内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对其在市内开展的子项目予以倾斜支持。对企业牵头承担且投入200万元以上的自主研发项目或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牵头承担且企业配套投入100万元以上的研发项目,经申请可按规定认定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四、加强科技人才培育

11.加大对青年科技人才培养使用力度。优化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体系,完善基础研究青年人才发现、遴选、培养和稳定支持机制。45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承担的市级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所占比例,不低于项目总数的60%。市级科技重大专项中,45岁以下青年科技人才担任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骨干的比例不低于50%。

12.加大国家、省科学技术奖奖励力度。对新获省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牵头完成研发团队,在省级奖补基础上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所涉及的奖补资金根据现行财政体制,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兑现。同时,废止《南平市促进绿色产业科技创新奖补政策实施细则》(南政综〔2018〕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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