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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邵武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邵武市促进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时间:2023-07-21 10:12:27|栏目:福建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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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邵武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邵武市促进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邵武市促进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改善工业发展环境,持续实施“突出工业、突破工业”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全市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实现工业增长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支持引进生产型项目

(一)优化项目行政审批服务。支持重点项目审批提速提效,对列入省、南平市重点项目管理名单的前期项目和政府性投资项目,新引进落户市本级园区且总投资达2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以及经市重点项目前期审批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从立项到开工所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全程代办、容缺审批、并联审查、打捆审查”,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相关部门的服务成效由被服务的项目单位进行反向测评。

(二)对工业项目实行入园奖励。新引进落户邵武经济开发区或金塘工业园区(含乡镇工业集中平台),固定资产投资达到规定规模(精细化工、生物医药行业1亿元,纺织、林产加工等其他行业5000万元,具体以市有关部门按程序审核认定为准),投资强度符合(闽国土资综〔2013〕197号)文件规定的,给予入园奖励,奖励总额为土地出让价款的30%。具体为:项目开工建设并主体建筑出地面后,按购地款(土地出让产生的税收不纳入优惠范畴,下同)的15%计算,从工业发展基金中给予奖励;项目建成投产后,按购地款的15%计算,从工业发展基金中给予奖励。

(三)降低入园企业用地成本。(1)投资强度符合(闽国土资综(〔2013〕197号)文件规定的入园工业企业,缴纳耕地占用税时,对于耕地超出林地的税收金额,从工业发展基金中给予同等额度的补助。(2)对生产经营稳定增长,纳税额逐年增加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其亩均税收达到一定条件(化工行业5万元以上、其他行业3万元以上)的,经企业申报、园区初审,财政、经信、地税等部门复审后,按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金额的30%计算,从工业发展基金中给予同等额度的补助。

(四)对重大、重点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对新引进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或高新技术企业、高税性企业以及属于产业链中补链、扩链、强链的重点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专题研究奖励政策

二、支持增资扩产

(五)鼓励转型升级。对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方式进行节能降耗和转型升级技术改造的规模以上市属企业,其上年度纳税50万元-100万元(含下限不含上限,下同)、1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且年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技改项目设备投资300万元以上(含)的,按上述纳税幅度,按其当年技改项目设备实际投资额分别以5%、6%、7%、8%的比率计算,从工业发展基金中给予奖励,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于已获得福建省企业技术改造基金扶持的企业不重复享受。

(六)鼓励做大做强。以“稳住、进好、调优”为目标,实施企业“倍增计划”,着力促进产业总量扩张、结构优化和效益提升。对年产值亿元以上且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并已制定未来3年产值与税收实现倍增目标和分年度发展目标规划(需经市经信局立项,有三年固定资产投资扩改规划),按年度投资计划实际完成投资额,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6%的,每年度按企业税收增量的地方级财力所得部分的50%计算,从工业发展基金中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企业智能化升级改造和加大研发投入。

(七)鼓励新建投产企业上规模。投产后达到规模工业企业条件且首次新增入统的企业,除享受南平市级的奖励外,我市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三、实行税收贡献奖励

(八)税收上台阶奖励。工业企业当年增值税、所得税总额首次达到100万元以上(含,下同)的,奖励3万元;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奖励6万元;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九)税收增量奖励。根据《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闽经信投资〔2017〕93号)规定,市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完成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审批或核准),且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技改项目完工投产的,以企业技改项目完工投产前一年上缴税收地方财力所得部分为基数,从完工投产的当年起连续三年,按企业上缴税收地方财力所得增量部分的40%实行奖励。(根据文件规定,省、南平市、县市区按30%、30%、40%共同承担。)

未列入省技改投资项目库的,对年产值1亿元以上、年纳税额500万元以上且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年产值2亿元以上、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且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年产值5亿元以上、年纳税额2000万元以上且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500万元以上的市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其缴纳的增值税(含企业增值税出口免抵调库)、企业所得税地方财力所得部分前三年平均数为基数(平均数不得少于历史年度最高纳税额的80%),新增部分按前述顺序分别按15%、20%、30%给予奖励,一次技改奖补周期为三年。

(十)税收突出贡献奖励。(1)对税收突出贡献企业给予职工子女就学照顾,具体为:年纳税额300万元(含,下同)以上、1000万以上、2000万以上的工业企业,可分别按前述顺序安排1个、2个、3个企业员工(必须在职一年以上,下同)子女在市属中小学(限义务教育,下同)、公办幼儿园就读;(2)总投资2亿元以上、3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当年开工,且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达30%以上的工业项目,可分别安排1个、2个企业员工子女在市属中小学、公办幼儿园就读。(3)对年产值2亿元以上(含)的南平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属国家扶持的免税企业)可安排1个企业员工(必须在职一年以上)子女在市属中小学、公办幼儿园就读。

四、支持科技创新

(十一)鼓励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新认定为省级创新型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在上级补助的基础上(下同),市本级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认定为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奖励10万元;获得省专利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获得国内发明专利的,奖励2万元。

(十二)推进“智能制造”。鼓励企业通过各种渠道和平台对接项目、技术、资金及人才等,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或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新设立的博士工作站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认定为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示范车间)的,奖励10万元;获评工信部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项目)或工信部智能制造专项扶持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十三)鼓励商标品牌创建。对获得国家工商总局新认定的驰名商标、中国出口名牌之一的企业,奖励30万元;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省名牌产品、福建省出口名牌之一的企业,奖励10万元;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获得福建省重点培育和发展的国际知名品牌的,按省上奖金额度的50%再给予奖励;获得新核准注册地理标志商标的企业或单位奖励10万元。

(十四)鼓励企业参与制定标准。对获得福建省标准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奖励30万元。提出国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并列为第一、第二起草单位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并承担主要起草工作(列前三位)的企业,每个项目奖励1万元。

(十五)加快推进服务型制造。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主辅分离积极发展服务型制造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7〕 29 号),加快大中型制造业企业主辅分离。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省级服务型制造公共服务平台的,除上级财政奖励外,市本级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10万元;对列入省级工业设计大赛的承办单位,除上级补助外,市本级给予一定经费补助;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创业创新示范基地,除上级财政奖励外,市本级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支持兼并重组

(十六)鼓励工业企业兼并重组。(1)工业企业依法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企业,且继续保持生产的,涉及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登记的,依照有关税收征管规定,不征收增值税。(2)工业企业依法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股权重组等企业重组方式,涉及房产和土地发生产权变更,且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7号)文件规定的,暂不征收或免征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十七)鼓励购买或受让盘活企业闲置资产。在经济开发区、金塘工业园区内新设立企业,或现有企业及个人,通过收购、竞买、协议转让等方式承接关停企业全部或大部分闲置的实物资产(含我市境外企业购买本市关停企业闲置资产在邵武新设立公司),所缴纳产权转移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地方财政财力所得部分,待企业投产后,由市经信局、工业园区、财政局审核认定,从市工业发展基金中列支,奖励给受让人。

六、支持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和高层次人才

(十八)对民营企业(包括村镇银行、电子商务企业)引进的非股东中高端专业技术人才和高层管理人才,依照我市《关于引进人才若干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执行。

七、支持企业上市

积极用好用活政策,为企业上市创造条件,帮助和推动有关企业加快上市。凡达到上市扶持条件的企业,除享受省、南平市有关扶持政策外,我市再给予以下补助和奖励。

(十九)扶持主板(含创业板、中小板)上市后备企业。(1)经证券中介机构帮助完成股改的,在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给予10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2)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上报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的,给予10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3)企业上市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经受理后给予10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4)按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数额(以上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邵武境内)分四个档次进行奖励:募投金额20亿元以上的,奖励300万元;募投金额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含20亿元,下同)的,奖励200万元;募投金额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100万元;募投金额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

(二十)扶持“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1)企业与上市服务中介机构签订“新三板挂牌”顾问协议并已注册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给予3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2)企业取得国家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挂牌企业备案确认函,给予3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3)企业在“新三板”正式挂牌成功的,给予6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二十一)鼓励引进总部经济。依照《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总部经济发展九条措施(试行)》(邵政综〔2017〕116号)文件执行。

八、支持建立营销联盟

(二十二)鼓励我市现有企业合理分工,由龙头企业带动上下游关联企业的发展(关联企业注册登记为本市企业,并向市经信局申报备案,能有助于我市产业“建链”、“强链”、“补链”),鼓励龙头企业与关联企业扩大产销,新增税收地方财力所得部分各按15%予以奖励(时间暂定3年)。

(二十三)市属企业通过“手拉手”联盟方式,带动其他企业发展生产,将超过自身生产能力的产品订单交由我市其他企业代为生产,需要向银行申请增加贷款的,且贷款资金主要面向代加工企业使用的,市财政对增加贷款部分给予30%的贴息(财政贴息每年一定,年贴息率不超过3%,单户企业最高贴息额50万元)。

(二十四)鼓励境内外参展。企业参加境外展会(不含港、澳、台)的,每家(次)补贴2万元;参加港、澳、台展会的,每家(次)补贴1.5万元;参加“华交会”、“广交会”、“深交会”、“上海纺织品交易博览会”、“6.18”海交会、“9.8”投洽会及有关国家、省级举办的境内“一带一路”等重点展会的,每家(次)补贴1万元。

九、降低企业成本

(二十五)规范项目收费。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每年将更新后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向社会公布,未列入清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对与工业项目行政审批相关的规划条件核实、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设施检测、职业卫生评价、安全评价等涉企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加强监督,要求按按最低收费标准执行。

(二十六)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加快全市物流标准化建设,推进物流企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及智能化物流升级改造。建设全市物流信息平台,加大物流企业与制造企业的信息对接。积极推广甩挂运输,开展公、铁、海多式联运,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二十七)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工业企业用地范围内非商用且单独装表计量的企业内部职工食堂、倒班用房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建立邵武智慧用电管理服务平台,为工业企业提供科学、智能、便捷的用电服务。积极组织符合政策条件且电压等级在10千伏以上的企业进入电力直接交易市场,加快实现园区企业“打捆”进行电力直接交易。对达到能耗标准的重点先进制造业企业给予适当电费补贴。市节能专项资金加大对工业企业节能的支持力度,重点用于支持工业企业在降低用电成本方面的节能改造。企业生产用电增量奖励,按上级财政给予的补助执行。

(二十八)降低融资成本。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产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文件要求,在竞争性选择存款银行单位时,应把银行对民营工业企业贷款支持情况作为重要考核评价指标。建立银行抽减贷款行为和财政存款挂钩的联动机制,对银行向工业企业已承诺续贷、企业满足先还后贷条件下而不实际续贷等抽贷、压贷行为的,市财政部门转出不少于两倍抽贷额的财政性存款。为支持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因暂时还贷资金困难筹措还贷资金成本略高等问题,设立“邵武市企业转贷帮扶基金”,帮助企业进行银行转贷。

(二十九)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服务企业用工需求。我市范围的闽北高级技工学校和邵武市职业中专等职业教育学校,学科设置的专业发展方向应适应我市产业政策,面向企业用工需求,引导考生报考符合产业发展的专业,尽可能满足我市企业的用工需要,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提高劳动者素质。

十、设立工业企业发展基金,扶持企业经济

(三十)设立工业企业发展基金。工业企业发展基金分为产业扶持基金和产业引导基金。(1)产业扶持基金主要用于我市执行工业发展优惠政策,支付工业用地出让和纳税贡献奖励,给予企业贷款贴息等。(2)产业引导基金重点扶持市场前景好、生产经营良性,需要资金扶持的成长型企业及上市后备企业。产业引导基金可与基金公司和商业银行合作,采用股权投资(含可赎回股权投资)。商业信贷等方式向企业投入资金,也可以以其他方式帮助生产型企业。产业引导基金应择机适时退出。具体实行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附则

(一)以上纳税额评定以公历年度企业实际缴纳入库税收为标准,除条款有规定的税种外,纳税额均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务部门查补的税款不计入测算财政奖励的税收入库数。所有奖励实行就高不重复奖励,各乡(镇)、街道不得另行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所有奖励涉及乡(镇)分成的,奖励金按乡(镇)分成比例由市乡两级共同承担。

(二)当年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环保责任事故和产品质量事故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企业不享受以上优惠政策。

(三)奖励政策的兑现。除工业用地优惠政策外,前一年度的优惠政策,在次年度第一季度由相关部门进行核实,第二季度予以兑现。

(四)本《意见》从2017年1月1日起实行,试行三年。实行之前有关扶持工业发展的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原中共邵武市委、邵武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经济跨越发展的若干意见》(邵委〔2010〕51号)和《关于促进工业经济跨越发展的补充意见》(邵委〔2015〕16号)自本意见自实行之日起终止。

(五)本意见由市经信局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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