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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镜湖区质量提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3-03-07 09:13:00|栏目:安徽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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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镜湖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镜湖区质量提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镜湖区质量提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大力推进质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实现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若干政策规定><“芜湖智造”品牌认证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芜政〔2021〕108号)、《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2-2023 年)》(芜政〔2022〕23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2022〕85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9〕4号)、《镜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镜湖区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镜政秘〔2022〕178号)、《镜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镜湖区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政策规定(2022-2023)>的通知》、《中共镜湖区委 镜湖区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区的实施方案》(镜发〔2019〕3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区本级质量提升发展专项资金,资金规模为5000万元,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由各主管部门在产业发展资金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质量强区创建,支持质量创新能力、质量创新平台、质量品牌升级、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与运用、制造技术及工艺水平提高、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研究推广、建设质量人才队伍、建设应用现代质量管理体系等质量提升行为和各类表彰奖励。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三条 支持质量品牌建设。对新认定的驰名商标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组织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芜湖市政府质量奖金奖、芜湖市政府质量奖银奖、镜湖区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50万元、60万元、100万元、20万元、8万元一次性奖励;对 “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取得“芜湖智造”品牌认证的,每件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芜湖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证的“三品一标”给予奖励,获得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每个产品在市级补助基础上另外增加补助4万元;当年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首个产品补助0.5万元,每增加一个产品增补0.3万元;当年通过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首个产品补助1.5万元,每增加一个产品增补0.5万元;认证产品续展、换证的,补助减半。开展农资经营标准化示范创建,对新获得市级标准化农资示范店的,每家补助1.5万元。(牵头部门: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区农水局)

第四条 支持工程质量建设。对本地建筑业企业主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质奖”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黄山杯”等省级优质工程奖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市“鸠兹杯”优质工程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独立完成并被审定为国家级、省级工法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创优奖励。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补金额给予奖补,不重复计算奖补。(牵头部门:区住建交通局)

第五条 支持旅游服务质量建设。当年对新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省级文化旅游名县、特色旅游名镇、特色旅游村和休闲旅游示范点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对新进入年度全国百强旅行社、全省十强旅行社,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荣获安徽省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的文旅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夜间文旅消费品牌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品牌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现场表演本土历史文化题材原创演艺项目(每年不低于40场,每场演出时长不少于40分钟)的A级景区,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牵头部门:区文旅体局)

第六条 推进质量基础设施建设。

(一)支持标准化建设。对主导研制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含计量技术法规、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120万元、50万元、30万元、5万元,对参与研制(排名前三位)国家、行业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新建成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主要承担单位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对新建成的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奖励3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奖和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和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牵头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二)支持技术创新建设。当年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级检验检测(产业计量测试)机构,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最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安徽省产业创新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检验检测(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企业)、院士工作站、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当年对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检验检测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开展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年不超过20家。开展省级以上检验检测机构绩效评价,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部门:区发改委、区科技局、区经信局、区市场监管局)

第七条  扶持检验检测服务业发展。

(一)当年对新建的国家级产品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800万元。

(二)当年对新建省级产品检验检测企业(机构)(含产业计量中心)投资总额(不含土地款)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补。

(三)产品检验检测机构(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含500万元)不到1000万元,给予营业收入5%的一次性奖励;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到1亿元,给予营业收入6%的一次性奖励;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含1亿元),给予营业收入5%的一次性奖励。以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省内外龙头产品检验检测机构落户并正常运营满 1年的(十四五期间),一次性给予落户费50万元。检验检测机构通过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三合一认证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促进检验检测机构参与国际交流,每年达成1个以上国际检测认证实验室互认的,给予该机构50万元一次性奖补。(牵头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第八条 促进知识产权运用保护。

(一)支持发明专利和高价值专利创造。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的每件给予0.5万元资助;对发明专利获得授权10件以上、20件以上、30件以上且当年维持有效期达5年以上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当年维持有效期达10年以上的发明专利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被国外授予发明专利的,每件发明专利经一国授权给予2万元资助,最多不超过5个国家;当年被认定为高价值专利的每件奖励1万元(与发明专利不重复享受)。对专利权人维权诉讼费,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支持,补助额度国内维权不超过2万元、涉外维权不超过10万元。对代理发明专利当年获得授权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每件1000元奖励。

(二)完善企业融资担保制度。对企业以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融资并按期归还的,按商标、专利评估费和贷款利息总额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补助30万元。

(三)支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服务平台发展。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国家和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当年经核查其有效运行的给予5万元奖励。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一次性分别给予 50万元和30万元的奖励。对市政府批准组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专利)联盟的企事业单位,年发明专利授权量达10件及以上的前10位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联盟在芜湖成立专利运营机构的,且当年通过质押融资等培育高价值专利50件以上的,每年给予运营中心50万元补助。(牵头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第九条 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打造具有芜湖特色的创新型企业集群。对市相关部门推荐申报高企的企业,给予每家3万元一次性申报补助。在省奖励的基础上,对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规模以下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高企认定奖励基础上,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部门:区科技局)

第十条  支持广告业发展。对首次认定为中国CNAAⅠ、CNAAⅡ广告企业证明商标的广告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认定的省级广告产业园区且年度营业收入达8000万元以上的,给予园区运营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补。(牵头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第十一条  鼓励消费品生产企业主动履行召回义务。企业主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公告的,按照实际召回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10%比例进行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不超过10万元。(牵头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第十二条  做好质量发展工作保障。建立质量教育网络,培养质量管理和技术技能人才,办好质量主题教育活动和专题培训。实现“四上”企业首席质量官全覆盖,中小企业首席质量官聘任全覆盖,推动标准化基础良好的企业建立企业标准总监制度。培育质量标杆企业,开展质量提升经验交流观摩活动,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积极推行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面向企业、产业、区域提供的全链条、全方位、全过程质量基础设施综合服务。(牵头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对符合质量提升发展专项资金政策支持的项目,由项目实施组织向政策执行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材料。各政策执行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规定程序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进行评审、论证,并对审核结果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各政策执行部门在财政部门统一安排下进行国库集中拨付。

第十四条  建立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区质量发展委员会成员单位会同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对各自分管领域项目进度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谁兑现,谁负责”的原则,由各政策执行部门根据绩效目标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预算调整的依据。

第十五条  牵头部门要加强奖励申报的审核,针对失信以及严重失信企业、相关成果无实际社会效应、弄虚作假、重复套领以及过度申报的行为,可予以否决。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所有奖补项目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资金兑付市区分担比例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2-2023年)的通知》(芜政〔2022〕23号)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本规定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市级、区级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在实施过程中,国家、省、市和区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在镜湖区范围内有效,具体由各政策执行部门、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镜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镜湖区质量提升奖励扶持若干规定>的通知》(镜政〔2021〕3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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