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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宿松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宿松县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试行)

时间:2022-11-11 09:21:27|栏目:安徽高企政策|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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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宿松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宿松县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试行)

宿松县推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试行)

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根据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兑现范围

县财政设立“宿松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资金额度1500万元,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本县区域内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支持提升创新能力

1.支持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平台,包括工程(重点) 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质检中心,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省级平台(省级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对获得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且经省级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对当年注册独立法人且实质性运营的公共研发服务平台,按当年资金投入(用于购置设备、软件、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的30%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省备案认定的其他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获得国家级、省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

对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在孵或当年毕业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按照每个企业5万元的标准给予孵化机构一次性奖励。

2.支持企业研发

对上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上年购置或自制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含税价10万元及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的15%予以补助,单台仪器设备补助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鼓励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纳入省、市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进行共享。对仪器设备拥有单位按出租收入的10%、对租用单位按租用支出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0万元。

对上一年度研发投入达到100万元且增长5%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按研发投入5%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支持科技人才、团队

对获得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创新团队4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对新建的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对市、县认定的科技特派员,经年度考核合格后,每人每年分别给予0.5万元、0.2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对县认定的高新产值、研发费用填报人员每人每年给予0.12万元工作经费补助。

三、支持开展创新活动

4.支持科技项目

对省立项支持的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按省支持额度50%给予配套。对国家、省立项的其它科技计划项目,按国家、省当年拨款额30%比例给予配套。

对进入市级科技重大专项,按项目研发投入的30%给予奖补,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支持创新创业

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本县创办公司或与县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对获得省支持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政策支持的A、B、C三类项目,县给予200万、100万、50万元资助。

对获得市科技人才创新团队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科技人才创业团队的A、B、C三类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对获得省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的单位奖励10万元。

鼓励企业或创新团队参加各级科技创新创业(创客中国)大赛,对参加省、市比赛的企业或创新团队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补助(同类参赛按最高级别奖励一次,不重复享受)。

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创客中国)大赛安庆市赛区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或团队,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和2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创新创业(创客中国)大赛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或团队,再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

对获得国家创新创业(创客中国)大赛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或团队,再分别奖励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6.资助发明创造

对当年获得的授权发明专利,且提前缴足5年年费的,给予专利权人每件2万元奖励;通过PCT途径申请的国外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给予每件3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奖励25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鼓励知识产权贯标,对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20%(不含省50%奖励)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四、支持提高创新成效

7.支持成果转化

鼓励开展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对企业获得的科技成果,在安徽省科技成果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并取得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的,其中纳入省、市考核指标统计范畴的科技成果,每件成果奖励0.5万元。

8.支持产学研合作

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研发型企业、技术服务型企业开展协同创新活动。对依法签订技术合同、并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书的企业,按技术合同交易额的1.5%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合同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对企业与高校院所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按企业当年实际支付合作经费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

9.支持科普示范

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普示范单位的,分别一次性补助4万元、2万元、1万元。对获得省地震局认定的地震宏观观测点,每个观测点一次性补助经费1万元。

10.支持战新高新产业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奖励。

对新获批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

对高新技术企业购买规定险种的科技保险,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

对规上工业企业,当年经省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企业且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增幅超过20%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其中首位产业企业奖励金额提高至10万元;对非高新规上企业的高新产品首次纳入高新产业统计范围,且高新年产值不低于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对高企申报代理机构,当年申报成功3家(含3家)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每个申报成功企业0.5万元的标准给予高企申报代理机构一次性奖励。

五、附则

(一)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本政策。

1.当年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低于1%的企业。

2.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的对象。

(二)对同一项目可对应申报多项政策的,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申报其中一项,不得多头申报。

(三)奖补资金纳入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对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出现预警的项目,须分析排查原因,对预警的项目给予通过并支持的,须注明允许通过的理由。

(四)本政策作为省、市科技创新政策的配套政策,有关条款与省、市政策有重叠的,作为省、市政策的补充,可叠加享受。

(五)本政策由县科经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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